国有企业党组织的在党组织体系中的定位和作用
张喜亮
国有企业党组织在党的组织体系中定位和作用如何,这是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一个基本问题。在实践中,有不少党务干部并不是清楚,由此便产生了国企党建工作的一些困惑。具体说来就是,国有企业党委(党组)是不是基层党组织,要不要发挥战斗堡垒作用。认真学习党的十九大通过的修改后的《中国共产党章程》,这个问题就不难理解。
1922年,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制定了第一部党的章程,其中第四条就规定:由组、地方支部、区执行委员会、中央执行委员会构成了党的四级组织。那时候,“组”则是党的“基本单位”。中国共产党1927年提出了“国有企业”的概念,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中国共产党开始了领导国有企业的实践,确立了国有企业经济民主的原则,创建了党支部书记、经理和工会委员会长“三人团”国有企业民主管理体制。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形式明确规定了国有企业中党组织在治理体系中的作用。“支部”便是国有企业党的基本组织形式。
从中国共产党成立、发展、壮大的历史上看,党员人数最初是很少的,国有企业中党员也是很少的,支部是国有企业中的基本组织形式。然而,今天我们的党员发展到了8900万众,国有企业从小作坊到集团公司,其层级多者近十数,党员数量四千余万。现在的国有企业中不仅有党小组、党支部、党总支,还有党委和党组。由此,国有企业党组织是指哪一级组织,不同层级的党组织在国有企业中地位和作用是什么,也产生了不同的理解。不少人认为,国有企业党组是领导核心,党委是政治核心,党支部和党小组是基层党组织,发挥战斗堡垒,党员则只是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如果对这个基本的问题还存在着模糊的认识,国有企业党组织建设难免不出现混乱。
现行的《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中国共产党的组织构架分为三个层级:第一层是“党的中央组织”,第二层级是“党的地方组织”,第三层级是“党的基层组织”。党章第二十九条规定:企业等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此可见,国有企业党组织是基层党组织,不仅仅是指党总支、党支部和党小组,还包括国有企业党委。
第三十二条规定:“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由此可见,国有企业的党委也是战斗堡垒,不能简单地把战斗堡垒定位于党支部。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厂长)依法行使职权;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党章所规定的国有企业党委的这些所谓的“领导作用”都是“战斗堡垒”作用的具体内容。
综上所述,国有企业基层党组织包括党委、党总支部、党支部、党小组,所有这些组织,都要发挥战斗堡垒作用。至于领导作用,分为广义和狭义的理解。广义理解党员和党小组、党支部、党总支部和党委对于所在单位贯彻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群众工作都有领导作用。狭义理解则要根据其所对应的单位权限而定,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具有独立决策权的,相应的党总支部、党支部对应的领导班子也有职责范围内的领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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