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新京报(
北京)
J:WO%P=Q 12r]"?@|s /`$9H| 今天,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将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的说明。此前,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郑淑娜表示,这次党中央决定对宪法进行修改的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要深化监察体制改革的需要,一共是21条的宪法修正案,当中有11条是涉及监察委员会的规定,是对原来宪法当中的10条的11处进行了修改,还有在国家机构这一章专门增加了监察委员会这一节。
q$IgkL 郑淑娜表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有一个重要
任务,就是要设立监察委员会。宪法修正案对监察委员会的产生、组成、性质、地位,以及它的工作原则、领导体制,包括与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的关系都做出了规定。
Jd#g"a>zZ 【释疑1】 zv/owK 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司法机关 x[L/d"Wf 宪法修正案提出在宪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
>F7v'-*{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副主任童卫东接受新京报采访时曾解读说,监察委员会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司法机关,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
vU|=" # 新华社也曾发文解读称,监察委员会是实现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政治机关,不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其依法行使的监察权,不是行政监察、反贪反渎、预防腐败职能的简单叠加,而是在党直接领导下,代表党和国家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既调查职务违法行为,又调查职务犯罪行为,其职能权限与司法机关、执法部门明显不同。
|hGi8 中纪委主管的
中国纪检监察报去年7月曾发文解读监察委的性质,“监察委员会是由国家权力机关设立的监督机关,与公安、检察机关等执法和司法机关性质完全不同”。
4:m/w!q$ 【释疑2】 d0ZbusHHb 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受其监督 QE8;Jk- 郑淑娜表示,关于监察委员会的产生,在宪法的第3条增加了监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的内容。即“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2vkaR 宪法修正案对监察委员会的组成、任期任届、职能职责等基本构成要素等也都作出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2smQD8t 具体到国家监察委,依据宪法修正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国家监察委主任,并且有权罢免国家监察委主任;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国家监察委的工作,根据国家监察委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的副主任、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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