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职业打假人的路,越走越窄 cCWk^lF], >oOZDuj 所谓职业打假,就是购买者以营利为目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通过“知假买假”,获取3倍甚至10倍惩罚性赔偿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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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K~( 职业打假在中国的历史不长,上世纪90年代中期才开始,公权机构对其态度却几经反复。
P+/6-C J 1998年,天津一中院的一个终审判决使原来胜诉的王海开始接受败诉的结局,此后各地法院对知假买假案件多作出不利原告的判决,职业打假逐渐减少。
)=EJFQ*v 著名职业打假人王海
法院虽不支持,舆论却把王海们当成打假英雄,为其点赞。之后,随着地沟油、三聚氰胺奶粉、毒胶囊等重大食药安全事件频繁曝出,公众对假冒伪劣产品忍无可忍,公权机构对职业打假的态度也发生了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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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2014月1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指出,“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kdZfv> 很多人认为,这意味着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也可以依法维权索赔。在这之后,职业打假的数量迅猛增长。
mY& HK) 可惜好景不长,2016年8月,工商总局官网上挂出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其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但是金融消费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
TQjM3Ri=V 外界普遍认为,这表明职业打假行为将不再受消法保护,也就不会再获得惩罚性赔偿。
fdCN?p[_ 2017年5月,最高法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表示,“目前可以考虑在除购买食品、药品之外的情形,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适时借助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等形式,逐步遏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
Ac,Qj`'V 而一些地方立法走得更快。如某地2018年通过的食品安全监督条例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消费者委员会受理关于食品安全问题的投诉举报时,发现投诉人超出合理消费或者以索取赔偿、奖励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
,可终止调查并将相关线索纳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范围。但是,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涉嫌犯罪的除外。
9-6E(D-ux 中国职业打假人获得惩罚性赔偿的路,似乎已经看到了尽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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