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对象基本覆盖,但考核权力过于集中 G}hkr
},QFyT
古代政府特别重视对各级地方官的考绩。从尧舜的“五载一巡守”、夏禹的“会计”诸侯,到战国以后的“上计”制度,都是针对地方行政长官设计的。由于地方官远离皇帝、不易控制,又掌一方大权,用考绩制度来控制约束,对于整肃官僚队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 h|/*yTuN.y
VT~
^:-]
但是,中国古代政府组织结构是一种集权体制,在社会与国家关系上,强调政府对社会控制;在政府内部,强调上级对下级控制,官员考核主要是由政府内部“自上而下”推动,平民百姓意见对考核结果不产生影响。特别是囿于“家天下”传统,考绩与奖惩权力过度集中在君主一人,君主的认识水平和好恶喜怒,很大程度决定考绩制度的执行效果。皇帝开明进取时,考绩制度就坚持得比较好,吏治比较清明;皇帝昏庸无能时,考绩制度就形同虚设,吏治比较腐败。这种治乱循环,成为中国古代考绩制度的最大问题。 cB])A57<
Sm I8&c
考核标准比较全面,但存在虚化弱化因素 WZO
0u
O [ ; 6E
历代政府绩效考绩都注重内容全面、标准明确。对京官强调德才兼备,对地方官则特别注重实绩。特别是汉代考绩比较务实,通过“上计”考察地方官的政绩状况,注重人口增长与经济发展、财政收支、社会治安等经济社会发展指标,考绩标准客观定量,考绩较具有可操作性。明代在评估“三等”(称职、平常、不称职)时,还参照职位事务繁简区别对待,提出“简而称职,与繁而平常同”,打破平均主义,鼓励官员的热情和创造性。 $MVeMgPa
W!9f'Yn
随着汉代以来儒家思想逐渐占据统治地位,历代王朝信奉“以德行为本,而及余次之”,“德行”指标地位上升,并被赋予优先于其他具体政绩指标的特殊地位。唐朝从官员选任到考绩到监察等一整套职官管理制度,每一环节都推崇所谓“德礼”,难以用尺度衡量的德行声望可以靠人情关系、贿赂等手段获得,致使唐朝中后期官场贿赂、巴结、请托之风盛行。唐肃宗时,在四善二十七最九等的考绩标准里,人人都能得“中上”以上。元代在德行政绩标准之外,推行所谓“计年之制”,从政资历作为考绩升迁的主要标准。这些做法都滋长了官员轻视实务的作风,使考绩制度沦为无效。 RV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