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7日《
中国应急
管理报》报道,山西省安委办下发通知,部署了打击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专项治理行动,行动分动员部署、全面自查、专项执法
检查和督查督导四个步骤进行。这是7月6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召开全国视频会,动员部署打击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专项治理行动后,各地纷纷安排部署、推进打击的一个侧面。笔者认为,打击特种作业证违法行为,不妨借鉴醉驾入刑。
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带来严重后果。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者从事的是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伪造、变造、买卖特种作业操作证,带来的危害猛于虎。近年来发生的多起事故都表明,一线职工特别是特殊岗位职工的违规操作,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其中多为无证和假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如上海静安区高层住宅无证电焊工违章操作引起的大火夺去了58人的生命,广东东莞市麻涌镇东江口预制构件厂施工人员冯某未经国家规定的安全培训、持伪造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上岗,引发起重机倾覆重大事故死亡18人等等。可见,治理、打击假证势在必行。
假证危害远比酒驾大。当初,国家之所以推动“醉驾入刑”,是因为随着中国进入汽车社会,驾驶员酒后驾车失去对车辆的控制和对速度、方向的判断力,酿成重大交通事故的概率大大提高。从
政府到公众都对酒驾、醉驾、毒驾行为给予高度关注,最终促成了“酒驾入刑”。《刑法修正案(九)》将伪造、变造、买卖驾驶证件的行为和醉驾入刑从原来的行政规制范围纳入到刑法调整范畴,成为刑法
发展完善的内容之一。但如果仔细分析“假证”带来的后果,不难发现,它的危害程度较之酒驾是“有过之而无不及”,远比酒驾危险的多。
现有的安全法律法规没吓住违法分子。《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款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四十条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上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为啥没吓住违法分子?因为没有入刑!无证上岗只能行政处罚,只有造成后果,性质严重,构成犯罪,才能追究刑事责任。目前,仅靠政府、安监、公安相关执法部门经常、定期组织特种作业操作证专项执法检查,发现一起,处理一起,不足以杜绝假证。
“假证入刑”不妨参照“醉驾入刑”。伪造、变造、买卖驾驶证件已经入刑,伪造、变造、买卖特种作业操作证也应入刑,让行为罚代替结果罚,从结果犯向行为犯改进,前移刑事适用,前置责任追究,对制、售、用假证考虑在
经济罚上加权利罚,如行政拘留、强制
学习、期间限入等,对性质严重给予入刑。我相信,这样制、售、用假证之风可刹矣。
也许,推动这项工作也许还漫长。但是持特种作业持证上岗,既是建设公民信用体系的重要一环,也有效防范日益增加的社会风险成本的一环,更是
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保障。特种作业持证虽小,但事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无论从我国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还是从依法治国的需要,“假证入刑”都不能再等了。我们要呼吁并积极推动这项工作,使现行法律中确定的法律责任和处罚力度更加适应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 (林矩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