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双重标准,也是懒政之举 \J(kevX
署名“惠安县公安局女协警”的读者近日致信96339反映,她们的产假仅98天,而正式民警的产假为158—180天,为何她们的产假“缩水”了?就女职工产假天数的问题,记者采访了相关部门。惠安县公安局政工室回复,女协警因为不是公务员,目前只能按照女职工相关规定来停产假,其产假的依据是2012年国务院令第61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即“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若难产可增加产假15天”,而且也有其他单位执行这个标准。(8月20日泉州网) dvE~EZcS
以前曾经有对于死亡赔偿标准不同的争议,就是农村人与城市人的死亡赔偿标准的差别,没想到如今对于女职工的产假问题,也有一个双重身份的差距,实在令人匪夷所思。而综观不同的说法,不仅存在一种身份歧视,也是相关部门的懒政所为。 42f\]R,
正式民警的产假为158—180天,而女协警的产假“缩水”为98天,仅仅是因为他们不是公务员,只能按照女职工相关规定来休产假,而这个规定是是2012年国务院令第61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而没有执行此后已经更新过的《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TO&^%d
用人单位面对新规与旧规,不仅没有与时俱进执行,反而对体制以外的用工人员克扣假期,可能是觉得体制外的人好说话,你没有体制的铁饭碗,是个临时工、合同工,即使损害一点权利,你也不敢非议多说,毕竟你的身份、地位都低一档,让你多作点奉献,想必你也不敢多言语。 h e=A%s
诚然,对于女职工产假“缩水”这个问题,让女职工和单位协商,协商不成,向上级部门反映,再不行可以走法律程序。这样的处置建议从法律程序上当然是可行的,但对于作为“弱势阶层”的没有编制的体制外工作者来说,如此做法,导致的结局肯定是工作难保。恐怕不少人也只能忍气吞声吃亏罢了。但作为工会组织、妇联部门来说,有必要从这样的事件中感知信息,主动作为,为女职工维护合法权利,尤其是国家倡导人口生育的今天,应该从鼓励生育的角度出发,尽可能的保证不同用工性质人员,能够享受同样的政策福利,以体现单位和企业的社会责任,更体现社会的文明、公平与正义。 !_q=r[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