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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对话江三角”邀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刘璐律师为我们破解“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制度的困局 qE)G;Y<,1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6~y7A<[^
虽然规定简单,但是“不能胜任工作”却是用人单位解除中的难点所在。在劳动法圈内,这条规定也有着“不胜任解除,难于上青天”的说法,可见不胜任解除的尴尬现状。 w@Gk#
“不能胜任”不能随意解除 h_?#.z0ih;
什么是“不能胜任”解除?让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1z5\>F
案例 Yv7`5b{N.
劳动者李先生是一家小型初创公司的销售人员,公司规定采用360°的绩效考核方式对员工进行考核,在相关考核内容中—— +`$[h2Z=:
员工的工作态度占15%、工作能力占25%、工作成果占60%。 otSF8[
最高分100分,60分为及格分。 -_xC,dwK
对于绩效考核不合格者,公司有权调岗降薪。 ;d{lvKk
在对李先生的考核中,他的工作态度被公司折算为10分、工作能力折算为13分、工作成果折算为35分,总得分为58分。 h 1`yW#%
因为他坚决不签名确认该结果,随后公司以“不胜任工作”为由对其进行调岗降薪。 t1%<l
而后,他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裁决公司该行为违法,需继续按劳动合同约定岗位薪资履行。 Q"QL#<N
1994年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通知(劳办发【1994】289号)第26条,对“不能胜任工作”进行了定义—— \[ 5mBuk
本条第(二)项中的“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员工无法完成。 ,Y_[+
对于上述规定,我认为可以解读为——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