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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检察院行为是否合法 c3PA<q[
最近媒体报道鲁山县人民检察院,调解了一起未成年人强奸案,首先问一下人民检察有这个权力吗,据刑法和及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并没有参与调解的权力,他是法律监督机关,检方有:批准或决定逮捕权,侦查监督权,决定起诉或不起诉权,抗诉权。检察院对这起案件,不仅没有采取逮捕措施,而且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方法,对案件进行调解结案,从少年成长和社会安定团结的角度来看,鲁山检方也许是对的。 {o*$|4q4
但是检方是明知故犯,法律监督机关连自己的职责都没有搞清楚,调解程序是由法院主持的,并不是检方的行为,鲁山检方行为显然有越徂代疱之嫌,把法院的工作都做了,这种作法即越位又越权。在者检方从中积极调解,受害方真的接受了吗?小花本人和家属真的是出于内心同意吗?这里有没有威协、诱劝行为。少年强奸例子全国不少,到目前为止,到没有听说检方主动积极为之调解,鲁山检方的做法有点令人怀疑,少年犯小赵家属背景目前还没有清楚,是不是官二代或富二代。 vAeVQ~
鲁山检方在这起案件中起主要作用,是官方行为还是检方某个人的行为,不得而知。如果是官方,那么检方的业务水平令人怀疑,这是最低级的错误,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法律水平要高于审判或警方,发现冤假错案是检方的本职工作。作为刑事案件可以调解,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但侵犯人身权利,特别女性的性权益这种案件也进行调解,似乎令人不太理解,以后这类案件是不是都可以这样做,也会引起示范效应,一旦开了这个口子,法律何来遵严,女性的尊严和人格何在,这种法律岂不让人心悲凉吗?杨福建 q?]KZ_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