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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拉拽公交司机者被判刑的双重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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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8-11-11  

拉拽公交司机者被判刑的双重意义

管理提醒: 本帖被 为生歌唱 执行加亮操作(2018-11-12)
拉拽公交司机者被判刑的案例,对司法机关来说,具有示范意义,而对于公众来讲,则具有警示意义。 4st~3,lR$  
  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近日接连宣判3起拉拽公交司机案:汲传明等3名被告人的行为致使正在行驶中的公交车失控,司机或乘客受伤,均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不等的刑罚。 uQeqnGp  
  近年来,公交司机被乘客辱骂、拉拽、殴打等恶性事件时有发生,导致车辆失控等交通事故也屡见不鲜,成为危害公众安全的一大隐患。重庆万州22路公交车坠江悲剧,便是惨痛教训。如此语境下,辽宁沈阳一法院近日接连宣判3起拉拽公交司机案,3名被告人均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或缓刑,具有双重意义:对司法机关来说,具有示范意义,而对于公众来讲,则具有警示意义。 Ya~ "R#Uy  
  首先,从公共安全角度来看,辱骂、拉拽、殴打公交司机等行为,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了巨大威胁。例如,2017年4月25日晚,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居民汲传明在沈阳市乘坐133路公交车时,因下车问题与司机张某发生争执。汲传明对张某进行拉拽,令其偏离驾驶室。最终公交车失控并撞向路边护栏。从法理层面分析,辱骂、拉拽、殴打公交司机等行为,属于主观故意、明知故犯,对危险结果采取放任态度,就是间接故意危害他人。可见,不论是危害较轻,还是有一些客观理由,对于任何类型的采取暴力手段侵犯公交司机行为,不管是否造成后果,均应一律追究刑责,让一些肆无忌惮的施暴者知道,侵犯公交司机,就是犯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99J+$A1  
  然而,对拉拽公交司机者判刑,仅是在事故发生后采取的一种法律手段,若想避免相关事故发生,还须一些干预措施,实行关口前移。比如,一旦发生乘客侵犯公交司机事件,在公交司机“忍”的前提下,众乘客及时施援手制止并报警,后续公安机关对扰乱公共秩序的涉事乘客进行相关处罚。据媒体报道,两年前,在武汉长江大桥上,也发生过乘客侵犯公交司机的惊人一幕,司机做到了“忍”,众乘客“该出手时就出手”,后续公安机关对涉事乘客进行查处,不仅在网上传为佳话,而且成为维护公共安全的一个范本。可见,公安、公交部门应给予公交司机充分的信任与强有力的支持,维护他们的职业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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