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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绩效考评忙 四看“结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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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9-01-21  

绩效考评忙 四看“结案率”

管理提醒: 本帖被 为生歌唱 执行加亮操作(2019-01-22)
在承认“结案率”基本考核功能的基础上,如何科学构造和适用这一考核指标,应成为当前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性改革的重要任务。 aE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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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到岁末年初,各地人民法院都在忙于绩效考评,“结案率”是对法院、审判庭乃至法官的审判工作进行考核的重要指标。作为一项客观性的业绩考核数字,“结案率”在一定程度上量化了审判工作某些方面的实际情况,理所当然应成为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有的地方法院对“结案率”的看法和运用过于简单机械,甚至唯数字论地看待“结案率”,不仅可能造成考核结论上有失偏颇,甚至会贻误审判工作。 ;^[VqFp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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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结案率”反映的是结案比例,而非办案总量。“结案率”是结案数量和收案数量之比,在审判主体之间的案件数量和难度均衡的前提下,其可以客观反映审判主体的工作量。但是实际上在各审判业务庭之间甚至法官之间,案件数量、难度差异可能很大,甚至同一案由的案件的办案难度差异甚巨,在不同审判主体间简单地比较“结案率”,难免有失公允。甚至从同一审判组织内对法官的“结案率”进行比较,也需要考虑案件的实际情况,不能简单地把“结案率”看作工作总量,作为业绩的唯一衡量指标。毕竟,审理案件不同于企业的计件生产,有的案件不是法官主观努力就可以完全把控诉讼进程的,比如需要进行司法鉴定、提交审委会讨论等诉讼程序;有的案件在实践中不是简单地完成诉讼程序就可以实现案结事了,比如涉少年案件可能要做大量的走访、教育、协调工作。因此,在考虑个案差异的基础上,“结案率”只能作为一种提示性、线索性的考核指标,至于是否反映了被考察主体的工作总量,还需要结合案件数量、难度甚至相关案外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FnZMW,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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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结案率”反映了审判主体的工作效率,但不一定完全反映其“审判效率”。工作效率是指单位时间内完成工作数量的水平和程度,它将一定范围的案件总量作为考察基础,反映的是一段时间内的工作效率。审判效率是以个案作为考核对象,反映的是对具体案件处理的速度。审判效率有两方面意义:一方面要求诉讼活动应当在一定期限内完成,以避免诉讼迟延;另一方面要求诉讼活动应当占用合理的时间,以避免诉讼草率。如果片面追求“结案率”,则可能助推诉讼草率的形成,有的地方在年终突击结案就是这种弊端的反映。当下,大部分法院的“结案率”以一年为考核周期,反映的是本年度内审判庭或者法官的工作效率,但它不是个案审判效率的考核指标,因为,在一年的考察期内,个案的审理期限(效率)与整体结案比例,不存在确定性关系。比如,即使两个法官的“结案率”相同,每个法官的案件审判效率仍然可以相差很大,因为审判效率要以审理期限为主要标准进行考察,而法定审理期限都短于业绩考核周期(一年)。“结案率”之所以有时容易迷惑人们对审判效率的判断,主要原因就在于“结案率”的考察期限易被混淆于审理期限。 &Zzd6[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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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结案率”较为客观地体现了诉讼程序意义的工作量,但是不一定体现司法公正意义的输出量。目前,我国对“结案”是按照程序差别来区分的,一审案件的“结案率”仅考察一审程序中案件完成审判程序的比例,而没有考察诉前程序,也没有考察二审或再审程序。这种对案件分阶段的结案率只能表明推进某特定诉讼程序的工作量,即完成了案件审理中某些环节。由于诉讼程序之间的相互联系,比如一审判决中的当事人可以引发二审程序,如果不考虑这种内在联系,单独考核某些程序的完成比例,则往往难以反映司法活动的实际推进程度。甚至,由于“结案率”指标缺乏对可能引发的不必要的下一阶段诉讼程序(如二审或再审)的考量,也无法完全避免该段诉讼程序对于司法总体进程起了相反的作用。另外,如果简单适用“结案率”指标,还可能形成对法官办案的额外压力,在极端情况下会形成法官办案“目标替代”,即以提升结案率来代替对案件公正处理的目标,从而导致可能与实体公正的输出量形成反向关系。 +#B4Z'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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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结案率”反映了审判主体的工作能量,但是不能简单地等同于审判主体的审判能力。“结案率”往往被用来衡量法官的审判能力或水平,这在符合相关条件要求的情况下,该指标确实可以发挥这种作用。但是其发挥作用的条件常常被忽视:一是案件的难易程度难以测量并被忽视,现实中水平较高的法官往往被分配更复杂的案件,这可能导致结案率的下降;二是案件审理中的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比如案件需要公告、当事人申请鉴定、案件被提交法官会议或审委会进行讨论、调解的深度进行,等等,也可能造成“结案率”下降;三是司法资源的配置不合理,司法信息化水平、法官所配备的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数量和能力,当然会影响法官的结案率。不管如何,结案率还是至少体现了审判主体开展审判工作的“能量”,但是,简单地以“结案率”来评价法官的审判水平则是不可靠的。 m'!smS x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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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发文强调,开展审判绩效考核工作要尊重审判执行工作客观规律,注重形成正确导向,避免唯数字论、唯指标论等错误观念,防止干扰审判执行工作正常进行。对法官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制定,各级人民法院结合辖区实际进一步细化,并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备案”。但由于司法活动的复杂性,案件相关因素难以预测、难以评价,导致对“结案率”适用缺乏统一、成熟的规范与方法。不论如何,“结案率” 是人民法院自我加压、提升审判效率的重要途径,也是在“案多人少”环境下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重要手段。只是,该指标需要和其他评价指标综合使用,才能正确发挥其评价审判业绩、服务审判工作科学发展的功效。新一轮司法改革的重要任务是加强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相对于司法责任制的改革目标而言,绩效考核是一项重要的配套措施,需要我们不断探索其规则与方法。在承认“结案率”基本考核功能的基础上,如何科学构造和适用这一考核指标,应成为当前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性改革的重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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