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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是什么限制了“无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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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9-01-24  

是什么限制了“无限”

管理提醒: 本帖被 为生歌唱 执行加亮操作(2019-01-24)
就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明确正当防卫界限标准后不到1个月,检验这一标准的案件出现在舆论风口。 `<nxXs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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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据多家媒体与河北保定检察机关发布的信息,一名26岁的黑龙江男子王某反复追求女大学生被拒,纠缠两个多月后,王某半夜持甩棍和水果刀闯入女大学生家中,一家三口持械反抗,将其反杀。 f}b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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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发后,一家人全部被刑拘,女大学生取保候审,父母被批捕移交起诉。尽管有两份就是否变更女大学生母亲强制措施的往来磋商函件,但检察院和公安局对行为认定似乎是一致的:不属于正当防卫。说“似乎”是因为检察院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中用了“具有正当防卫性质”的表述,从司法程序上来看,检察院又是提请逮捕的批准机关,真要符合正当防卫,何须逮捕羁押。 ~lo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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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某死亡,另外3名涉案人两名被羁押,这起半年前发生的案件所公开的信息极其有限,只有基本事实、两份司法机关的公函、一份案发地邓家庄村委会出具的《证明》。除此之外,无论是女大学生、其亲属、原同事还是案发地村民的陈述,不是说就一定不可信,但在有确凿证据印证之前,只能算一面之词。 Y%?S:&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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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现有的、可确认的事实基础上,这起案件的法律结构,其实不难搭建。 vxmX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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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某携带甩棍和刀具翻墙进入女大学生的住所,本身就已经触犯了法律,我们国家没有“城堡法则”,但我们有“非法侵入住宅罪”。伤害一家三口并造成轻伤以上的后果,这涉嫌“故意伤害罪”,可以数罪并罚。加害行为是使用刀具等可致命凶器实施的,那就涉嫌“故意杀人罪”。 g=t`3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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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就是说,无论是否曾长期骚扰、纠缠乃至威胁过那名女大学生及其家人,王某案发当晚的行为,无疑属于“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范畴——这也符合公民可以行使特殊正当防卫,即“无限防卫权”的危急情形。 )h}IZ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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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大学生一家行使了防卫权,致王某死亡。公安机关认为“王某受伤倒地后,赵某某(女大学生的母亲)在未确认王某是否死亡的情况下,持菜刀连续数刀砍王某颈部”,并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将这一家三口移交审查起诉。如果上述认定属实,那这就是个再度验证无限防卫权并非绝对意义上“无限”的例证,它还是要受到主体、对象、主观、范围和时机的多重限制。但要知道,我国将特殊防卫纳入刑法,是“法不能向不法让步”这一理念的贯彻体现,防卫人不必顾虑以对等或超过侵害行为的强度予以反击,甚至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否则对任何可能受到不法侵害的守法公民而言,前怕凶徒侵害,后怕法律制裁,自我救助的希望就太过渺茫了。 $Lp [i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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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公安机关的表述来看,王某“受伤倒地后”的“时机”是案件性质认定的分水岭。人倒下了,不法侵害也停止了,继续砍人家,不是故意杀人还能是什么呢。 6nL^"3@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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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还真不好说。 01'>[h#_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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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于海明正当防卫案为指导案例,进一步明确了正当防卫的界限标准:“正当防卫以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为前提。所谓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但尚未结束。不法侵害行为多种多样、性质各异,判断是否正在进行,应就具体行为和现场情境作具体分析。判断标准不能机械地对刑法上的着手与既遂作出理解、判断……只要不法侵害的现实危险已经迫在眼前,或者已达既遂状态但侵害行为没有实施终了的,就应当认定为正在进行。”结合案发时的情形,王某在受伤倒地之前,对女大学生一家人已经造成了严重的身体伤害,如果他起身继续施暴,以当时3名防卫人的生理状况,是否还有能力自保? M.Yp'A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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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么,难道不可以把王某捆起来吗?或者去叫人帮忙,去报警。 zr|DC] 3  
I> ;{BYPV  
  这就牵扯到“现场情境”了。案发时间是23点左右,案发地点是邓家庄村,加之王某倒下时,3名防卫人均已受伤。在这种人口密度很低的地点和时段,在午夜并不理想的能见度下,在3名防卫人惊恐不已、遍体鳞伤的状态下,能否苛求他们在第一时间作出最精准、最理性的判断,以在有限的时间和条件下,思考如何行使无限防卫权。 yJI~{VmU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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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知道,对3名防卫人而言,那一刻抉择的不是对与错,不是守法与违法,而是生存与死亡。 R;!,(l  
!mxH/{+|n  
  移交审查起诉是2018年10月的事,两个月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才发布,案子还没开庭,经办人员不妨找来文件,再看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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