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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公考第一落选”岂能语焉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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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9-02-19  

“公考第一落选”岂能语焉不详?

管理提醒: 本帖被 为生歌唱 执行加亮操作(2019-02-19)
笔试、面试总成绩第一名,却没有被湖北省国家保密局录用,这是湖北某地级市公务员夏敏(化名)此前报考省公务员时的亲身经历。针对夏敏的信访,湖北省保密局2018年1月15日书面回复称,没有录用她,是因为被录取同志“在岗位适合度方面更好”,希望她能正确对待组织的挑选和决定。(2月17日澎湃新闻) ]X4 A)4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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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常识,公务员考试若笔试面试都是第一名,体检环节也顺利过关,被录取那是板上钉钉的事情了。可是,湖北女子夏敏却落选了,官方给出的理由是第二名的同志“在岗位适合度方面更好”。至于,具体更好在什么地方却语焉不详。 EgIFi{q=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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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煮熟的鸭子”就这样莫名其妙地飞了,这事儿落到谁身上,谁也不会好受。于是,夏敏一怒之下将招录单位告上了法庭,打起了官司。录取名额被剥夺了,还要自己举证打官司,而且打到现在还没有一个结果。这对于一个个体而言,确实有些太过残酷。笔者倒是认为,既然招录单位取消夏敏的录取资格,为何不是由招录方来承担这些麻烦呢?这或许是招考部门以后在制度设计上需要引起重视的一个方面。 2%g)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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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夏敏录取资格被顶替了,如果官方给出的理由合情合理,具有说服力,或许还能得到夏敏的谅解以及舆论的支持。但令人遗憾的是,一句被录取同志“在岗位适合度方面更好”,真得显得太过苍白。 b;\q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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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岗位适应度”是个什么鬼?这是个临时发明用来应对信访和舆情的专用名词吗?招考条件设置上可事先没有“岗位适应度”这一说啊?如今,拿这个说事儿,是不是说明招录单位在录取人员上的自由量裁权已经超出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呢? \ ?['p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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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既然是“岗位适应度”,那也应该是参加工作之后根据工作成效才能下结论吧。夏敏都还没有到岗位上工作,就认定其岗位适应度差,是何道理?再说,据公开资料显示,夏敏曾于2013年11月获湖北省保密局颁发的全国保密干部全员培训湖北省保密干部培训班成绩合格证书,以及某地级市国家保密局2015年6月颁发的涉密网络安全保密管理人员培训班成绩合格证书。2014年1月,业务培训合格后,夏敏正式任机关保密员,负责本单位(含合署办公单位和下属事业单位)的保密宣传教育、制度制定、自查自评、保密员队伍管理、保密工作材料撰写、机要通信等。这样的工作经历和学习经历,不该是更适合到保密单位进行工作吗?他怎么就岗位适应度差了呢? kQlXc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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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么,会不会是第二名的潘某真的有什么过人之处呢?但是,据媒体报道,潘某之前的工作单位为湖北某县人社局,也没有明确的资料显示其在“岗位适应度方面更好”。试问,招录单位得出结论和做出选择的依据到底是什么? =]x FHw8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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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可否认,也许招录单位真有其做出选择的充分理由,但是为何不说?招录单位不公布,怎么能够说服夏敏,怎么能够打消公众疑虑?考虑到招录是保密局,他们的招录选择可能会涉及一些保密规定,不便于向公众透露,但是也总不至于连一个像样的说法也没有吧。 RW 23lRA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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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今,夏敏公开打官司,媒体持续跟进报道,舆论也一直围观,这事儿若久拖不决,萝卜招聘、招录腐败等各种猜测之声,必将扑面而来,招录单位势必会承受巨大的舆论压力以及公信危机。等到那个时候招录单位再发声,再出声明,再做解释,只怕是舆论已经有了定论,贴了标签,为时已晚了。 cad1e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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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实,要解决这事并不复杂。第一,将被录取人潘某“岗位适应度更好”的依据,分门别类的向公众展示,以证明招录单位确系公正选人;第二,将潘某的社会关系也一并对外公布,以证明不存在萝卜招聘、招录腐败等违规违法现象;第三,向组织部门沟通协调,保留夏敏的录取资格,并协调联系其他单位以另外的途径予以录取,或者招考单位直接进行商调。 >*%ySlZ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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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真的硬碰硬的打官司。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夏敏获胜的几率更大。一是夏敏在本案中是明显的利益受损方,在整个招考过程中她没有犯任何错误,也没有违法任何规定,打官司只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是招录单位在选人时,明显有违公平、公正、公开的招考纪律,以被录取同志“在岗位适合度方面更好”为由拒绝录取第一名,缺乏相关法律依据。 `WF?87l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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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有可能的糟糕结果是,法院最终判定夏敏胜诉之后,潘某是否还具备录取资格又将成为一个值得争论的话题。如果潘某因此失去录取资格,是否他也会拿起法律武器,向招录单位讨要说法呢?另外就是,夏敏都已经和招录单位撕破了脸,就算她真的被录取了,她又将如何面对这份工作呢?单位的领导和同事,对她的到来是否会抵触呢?甚至,单位领导会不会在日后给她“穿小鞋”,故意刁难她呢? UNLy{0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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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说,现在招录单位可谓是左右为难。承认自己招录存在问题,无疑打自己的脸,肯定就要有人出面为此“背锅”;可是,真要吃官司,输将是必然结局,还要在这个过程中饱受舆论质疑。 . (*V|&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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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言及于此,笔者想说,在现在的公务员招考制度下,招录单位在录取人员方面,没有太多的自由量裁权,只要报考人按照既定程序,取得了录取资格,就应该严格落实政策,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如果任性的剥夺其资格,引出的将是一系列的麻烦,而这些麻烦在公众的舆论的关注下,是足以掀起“蝴蝶效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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