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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改革之后院庭长应放权不放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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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9-02-20  

改革之后院庭长应放权不放任

管理提醒: 本帖被 为生歌唱 执行加亮操作(2019-02-20)
司法责任制改革之后,院庭长要彻底改变审批案件的行政思维,切实尊重司法规律,认识到规范监督管理审判权力运行的必要性,更加注重思想引领,更加强化质效监督,坚决摒弃一刀切思维,认真对“四类案件”进行识别监管,把该放的权力彻底放下,把该监管的工作严格监管起来。 p=+*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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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是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重要目标,院庭长不能随意干预法官办案也逐渐成为共识,但是需要明确的是,司法责任制改革并未撤销院庭长对法官办案的监督管理权,而是根据司法规律重新构建了院庭长监督管理权的运行机制,改变了过去审批案件的管理监督模式,摒弃了“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做法。 U|7Qw|I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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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各类司法责任制改革文件来看,改革之后院庭长的监督管理权限被严格限制,其基本原则就是禁止院庭长利用监督管理权干预法官裁判。院庭长除参加审判委员会、专业法官会议外不得对其没有参加审理的案件发表倾向性意见,在行政权力的影响下,院庭长的任何定性类意见都会影响办案法官的思维,不利于法官依法独立办案。如果院庭长对上述案件的审理过程或者评议结果有异议的,不得直接改变合议庭的意见,但可以决定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为了强化对权力的限制,还要求院庭长针对上述案件监督建议的时间、内容、处理结果等应当在案卷和办公平台上全程留痕,确保责任追究有据可查。 8I\ero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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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制院庭长的权限并不是排斥对司法权的监管,更不是刻意弱化院庭长在法院内部的作用,而是为了司法权在规范的监管之下更加规范地运行,进而促进司法的公平正义。司法责任制改革在限制院庭长权限的同时,也更加明确了院庭长新的责任、新的使命。法院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具体行动指南,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就对院庭长的监管权进行了明确,要求院长除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关审判职责外,还应当从宏观上指导法院各项审判工作,组织研究相关重大问题和制定相关管理制度,综合负责审判管理工作,主持审判委员会讨论审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依法主持法官考评委员会对法官进行评鉴,以及履行其他必要的审判管理和监督职责。而庭长除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关审判职责外,还应当从宏观上指导本庭审判工作,研究制定各合议庭和审判团队之间、内部成员之间的职责分工,负责随机分案后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分案的事宜,定期对本庭审判质量情况进行监督,以及履行其他必要的审判管理和监督职责。 Ws*PMK.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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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院庭长除了要行使上述宏观性的职权之外,2018年12月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又对院庭长的监督管理职权进行了清单式的明确。该份清单从配置审判资源、部署综合工作、监管审判质效等8个方面列出了院庭长的职权清单,让院庭长行使权力有了更加明晰的路线图。司法责任制改革之后,院庭长在放权之后绝对不能放弃监管责任,而是要在尊重法官依法独立办案的前提之下重点抓好三项工作: n [Xz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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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抓好对办案法官的思想引领。法官裁判权力的规范化运行,不仅需要规范的程序和严格的监管,还需要办案法官具有坚定的政治素养和深刻的思想认识。院庭长基本上是党组书记或支部书记,应该是党建工作的垂范者和引领者,务必要引导法官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始终做到“两个维护”,坚决做到维护核心、绝对忠诚、听党指挥、勇于担当。坚持抓党建带队建促审判,切实加强审判执行机构、审判执行团队的政治建设和业务建设,健全完善审判执行团队的党团组织,提升团队组织力和战斗力。院庭长要在监督办案上主动“避嫌”,但要在司法廉洁风险防范上咬耳扯袖,深刻认识到严管就是厚爱,切实防范办案法官的廉洁风险,对于倾向性、苗头性的不廉洁行为要旗帜鲜明地予以提醒或制止,自身更要以身作则做好表率。 s#4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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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强化对审判质效的监督。质量与效率是司法案件的生命线,让法官依法独立办案为的就是让裁判者心无旁骛,减少审批时间,最终提升案件质效,赋予院庭长对审判质效的监督也是为了提升质效,两者相辅相成、并不矛盾。院庭长较高的业务能力和掌握的丰富信息,能够让他们对案件的非法律问题做出更准确、更全面的判断,所以说院庭长对审判质效的监管不可或缺、责无旁贷。院庭长要根据职责权限,对审判流程进行检查监督,对案件整体质效的检查、分析、评估,分析审判运行态势,提示纠正不当行为,督促案件审理进度,统筹安排整改措施,对存在的案件质量问题集中研判。 IR dz(~C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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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是强化对“四类案件”的识别监管。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院庭长不能随意干预法官对个案的裁判,但是并不是绝对地禁止院庭长对所有个案不闻不问,这样一刀切的认识和做法是完全错误的。多份关于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文件都要求院庭长要对“四类案件”进行监管,这四类案件即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这四类案件涉及社会稳定、司法权威、司法廉洁,监督管理不能缺席,但是院庭长只是有权要求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不得强令独任法官、合议庭接受自己意见或者直接改变独任法官、合议庭意见。 y)/$ge _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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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责任制改革之后,院庭长要彻底改变审批案件的行政思维,切实尊重司法规律,认识到规范监督管理审判权力运行的必要性,认真学习领会改革的精神实质,更加注重思想引领,更加强化质效监督,坚决摒弃一刀切思维,认真对“四类案件”进行识别监管,把该放的权力彻底放下,把该监管的工作严格监管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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