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除孕期女工别拿诚信说事 l:q8Pg)
NWb}
OXK/
休完婚假没多久,吴女士就收到了公司发来的书面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解聘理由竟是旷工。因此,吴女士将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及违法解除赔偿金,一审法院支持了吴女士的赔偿要求,公司不服提起了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见3月7日的澎湃新闻) p %L1uwLG
.hc|t-7f
明面上开除女工是以旷工为由,实际上是对女工当时应聘隐瞒婚育事实不满。据了解,当时吴女士在应聘时承诺没有男朋友,几年内不谈婚论嫁,而今,半年不到就结婚、怀孕,这才引起公司不满,觉得她在撒谎,违反了诚信原则,所以,不想继续录用她。 ?Q;kZmQl
f.J9) lfb
不可否认,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诚实守信既是我们安身立命之本,同时也是我们干事创业的基准。然,凡事都有其的两面性,一边是要求职谋生;一边又有单位不惜违规违法,变着花样歧视和排斥女性。于此情形之下,女性就业环境就可想而知了。 TZ:34\u
+8^5C,V
在笔者看来,就上述开除孕期女工来说,涉事公司于情于法都是难以站住脚的。于情来说,谁说女子不能顶半边天,无论在各行各业的岗位上,还是在家庭扮演当家理财、相夫教子等林林总总的角色,她们都是一支不可或缺的力量。尤其是她们所独有的耐心、细心和高度责任心,甚至还在男性至上。于法来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5St`@
i,([YsRuou
如果涉事公司硬要拿诚信说事,那么,我们只能理解是女工在招聘上先有歧视,后有不得已而为之。假如涉事公司早在招聘女工时,就没违规违法,不去探究女性婚育情况,那么又何谈隐瞒婚育和不诚信的事件发生呢?不过,值得庆幸的是,近日,人社部、教育部等九部委在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中明确规定,招聘不得询问女性婚育情况。 eQ$e*|}"m
3;y_qwA
可见,涉事公司的做法是违反了相关法律和有关规定,开除吴女士是不可取的。当然,用人单位的难处,我们也能理解,毕竟“一个萝卜一个坑”的岗位设置不会有空余,你休息,别人就要顶上去。如果再重新安排人员,人员成本就要徒增。所以,笔者认为,不论怎么说,用人单位都不能在招聘女工上打法律的擦边球,要么先前就考虑,一旦正式聘用,形成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那就别玩虚头巴脑的那一套了。否则,只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那样可就得不偿失啊! _Q)d+Fl
|.Em_*VG
Z@}sCZ=#A
abL/Y23
"
G5Je{N8W
2YE7 23H=Z
3IGCl w(
:fRmUAK%
Z^{+,$H@
Sf=F cb
D DQs42[
sw [oQ!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