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劳动报记者 郭娜 通讯员 王治国)王先生是一名股票自媒体写手,粉丝不少。然而他与上海一家传媒公司合作不欢而散后,因为劳动关系争议而对簿公堂。自媒体写手认为,自己是传媒公司的员工;传媒公司则认为,双方只是合作关系。那么,这位自媒体大V是不是合作公司的员工呢? 'vYt_T
合作不欢而散: M`8c|*G
大V要求确认劳动关系 g7lPQ_A*
王先生在微博、微信公号上有些人气,也就是网上所称的“大V”。2017年12月,他和上海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一拍即合,就自媒体运营签了份协议。 x8x-b>|$&<
双方约定,由王先生注册的微信公众号、微博等由双方共同经营,收益分成随着年营收变化,从原告三成被告七成,到双方五五分成不等。双方还约定,王先生如全职管理自媒体账号,公司每月支付5000元管理费,时间为3个月;如兼职管理自媒体账号,则不支付管理费。双方还约定了排他性合作、保密义务、竞业限制等其余事项。 1|AY&u%fiP
王先生称,其实际负责自媒体的内容生产、留言回复,定期在自媒体上发文,按公司要求每天打卡考勤,每周提交工作计划与总结,公司按月为其缴纳社保、公积金,故双方有着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其实际接受公司的工作安排、劳动管理,并由公司缴纳了社保、公积金,应认定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一直未支付的劳动报酬,应予补付;因未予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应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fz?woVn
传媒公司喊冤: :`lP+y?a1
双方实为合作关系 }:u-l3e
2018年5月,王先生向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资、经济补偿等共计3.75万元,未获支持,王先生因此向浦东法院起诉。 ?G<?:/CU
传媒公司辩称,双方是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此前的协议对各自的职责分工、管理费用、合作分成、排他性合作等作了约定,这些并非劳动关系项下的内容。王先生自主决定自媒体内容生产、发布,发给他的门禁卡仅作进出大门使用,并非对其作考勤。公司规定,合作的大V不需到公司报到,只需在家写文章即可。社保、公积金是应王先生要求代缴,并在合作分成中作了抵扣。王先生草拟的解除协议、发送的律师函亦确认系合作关系。公司因此请求法院驳回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B&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