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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外卖骑手频遇劳动争议,折射“网约工”权益困境
柳庆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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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9-08-01  

外卖骑手频遇劳动争议,折射“网约工”权益困境

新疆某速运公司将送餐外卖运输业务以服务外包的方式,发包给乌鲁木齐某劳务派遣公司,黄某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张某系黄某招用的送餐人员。张某在一次送餐中受伤,对于速运公司是否担责,几方产生纠纷。法院表示,张某在送餐工作中具有较强自主支配权,与速运公司劳动关系不成立。(7月6日《工人日报》) r-M:YB  
  同样是外卖骑手,同样是在送餐途中发生车祸受伤,诉至法院后,小张和小王却得到了截然不同的裁决结果:一家法院判定小张与外卖平台配送外包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支付张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5133元;另一家法院判定小王与外卖平台配送外包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公司补偿小王因交通事故遭受的损失2万元。实际上,张某与小王遇到的劳动争议,是许多送餐员与外卖平台配送外包公司间劳动争议的缩影。换言之,外卖骑手频遇劳动争议,折射出了“网约工”权益困境。 /}G+PUk7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渗透,包括网约车司机、外卖骑手、快递员在内的“网约工”,如今已成为一个数量庞大的劳动群体。国家信息中心分享经济研究中心发布的报告显示,目前我国共享经济的服务提供者人数约为7000万人,市场交易额3.45万亿元。然而,外卖骑手频遇劳动争议,却是一种普遍现象。特别是以外卖骑手为代表的“网约工”,在这种新的就业形态中,却面临着无劳动合同、无社会保险、无劳动保障等“三无”现象,影响着行业健康发展和优质服务的提供。 k A`Z#yu  
  比如,外卖骑手到底是不是外卖平台的员工,双方是否为劳动关系,这个问题击中了当前新业态就业群体劳动权益保障的“要害”——他们与互联网平台或中间承包商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殊不知,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一字之差,区别很大。如果是劳动关系,由于“强资弱劳”的天然属性,法律会偏重于保护劳动者一方,用人单位须为劳动者承担安全、社保等种种责任,其工资工时等制度,也严格受劳动法律法规约束。但如果是劳务关系,则意味着双方是平等的民事合作关系,其权利难以得到保障。 9FB[`}  
  现实情况却是,目前,包括外卖骑手在内的“网约工”,与平台之间,基本上是劳务关系。一方面,平台从“网约工”身上获取不菲的抽成;另一方面,平台为追求服务质量,会通过催单、扣款等方式对劳动者进行管理。更有甚者,在服务过程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时,本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赔偿责任,也往往落到劳动者身上,而相关企业则得以置身事外。 gB4&pPN  
  针对在“互联网+”新业态发展中,成长起来的“网约工”劳动群体,政府应实行“包容审慎”的监管,在鼓励创新的同时,还应出台相应的政策与保障制度,引导企业规范用工、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不能让“网约工”,充当检验新业态发展成果的“小白鼠”。 iV h^;  
  比如,可以因群体施策,实行分类认定管理。对于依靠脑力劳动和特殊技能获得较高收入、更愿意以自由职业身份存在的人群和行业,可以参照民事合作关系予以认定;而对于主要依靠体力劳动获取报酬、职业风险较高、平等协商能力较弱的群体,如快递员等,政府应加强正面引导,杜绝企业借民事合作之名,行规避劳动关系法律适用之实。(汪昌莲) "m*.kB)e7  
来源:《湖南工人报》                        编辑:李方 \;al@y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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