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信息公开不能对个人隐私权侵犯 0),fY(D2T
疫情防控的当下,政府有关部门有责任及时发布相关疫情信息。同时,全国范围内也发生了多起涉疫情个人信息泄露事件。一方面要保障公众知情权,另一方面个人隐私权不可漠视。这要求执法部门在具体执法中掌握好“度”。(2月27日《工人日报》) B'I_i$g4w
在来势汹汹的疫情面前,有关部门及时掌握和公开确诊或疑似患者的信息,既是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也对社会公共安全负责。然,在笔者看来,有关部门在公布疑似患者信息同时,也没必要太过详尽。比如:在姓名、身份证号、家庭住址、手机号码等这些敏感性的信息上完全可做一些技术处理。这样既能保护其隐私权不受侵犯,也能让公众对疫情信息有所了解。 |G/U%?`
不可否认,信息公开是保障公民了解权的一种法律制度,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规定,有权收集发布公民信息的主体包括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被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还有街道、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等。 C]&/k_k
可见,这些部门公布确诊或疑似病例基本情况看似合情合理又合法,但随着工作人员的法律素养参差不齐,其在执行信息公开上也不尽相同。比如:有些地方一旦发现确诊或疑似患者,立刻就在朋友圈、微信群炸开锅,不但把其姓名、家庭住址、身份证号、手机电话等这些隐私信息暴露的一览无余,而且还殃及到其家人。要知道,公民知情权与隐私权原本就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公民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如果公民隐私信息一旦在社交媒体透露,不仅侵犯了患者隐私权、伤害其感情,同时也会被不法分子有机可乘,甚至对其构成更大的人身安全威胁和伤害,更不利于持续健康安全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H:.]7-x
由此,2月24日,司法部发布意见,要求疫情防控措施要与疫情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尽量最小程度地减损公民权益。目前,疫情尚未褪去,疫情防控还要继续加紧进行。所以,有关部门在疫情信息公开同时,还需增强法律意识,千万不能顾此失彼,在无形之中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 HWFL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