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保障“共享员工”共享“安全”
■邢承木
今年疫情以来,不少从业人员“客串”了一把。掌勺的做起了生鲜分拣,房地产销售送起了快递,酒店领班成为日化厂工人……他们有一个时尚的名字—“共享员工”。
这种新型的用工方式,既帮助人力成本压力大的企业渡过难关,又为人手不足的企业解了燃眉之急。通过人力资源的再分配,实现了企业、员工的双赢,发挥了保障民生、促进生产、提升劳动力技能水平、提高人力资源配置效率等作用,可谓一举多得。
复工复产千万条,安全生产第一条。笔者认为,不论何种用工方式,保障安全是第一位。对这种新型用工方式,安全管理要相伴相随,“共享员工”要“共享安全”。
首先,相关监管部门要主动作为。目前,“共享员工”多是企业间自发的“借工”行为,双方互相达成用工协议,一方调入,另一方调出,自救互救,共渡难关。但企业“共享员工”行为应该守法合规,要充分征求员工的意见建议,防止出现从业人员“被共享”现象。要切实做好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障,充分保障员工的健康安全。如果企业以“共享员工”名义随意向缺工企业进行劳务派遣从中获利,就可能损害劳动者权益,不利于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要解决这些问题,光凭企业之间、劳资之间的沟通、协作、磨合显然不够。这就需要人社、应急、工会等相关部门以适当的方式介入,对“共享员工”这一新型用工模式予以规范管理,特别是安全监管不能出现空白,推动“共享员工”用工模式系统化、标准化、规范化。
其次,相关企业必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相对于传统的用工方式,“共享员工”的隶属关系、管理模式比较复杂。因此,必须明确“共享员工”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不妨签订个“共享员工”安全管理协议,明确“老东家”(调出企业)与“新东家”(调入企业)的安全管理责任,加强沟通协作,防止推诿扯皮,决不能让“共享员工”安全管理成“一团乱麻”。
无论用工方式有何不同,劳动者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都是平等的。特别是“新东家”,要将“共享员工”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一视同仁。要给“共享员工”提供必需的培训,以帮助员工熟悉了解新的工作场所和工作岗位,了解基本的操作规程和工作要求,并应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将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涉及跨行业、专业和工种的,要及时做好共享员工的岗位技能培训和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并进行必要的考核测试。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不能召之即来、来之即用,防止出现“上午上岗、下午出事”悲剧。涉及特殊作业的,要检查从业人员的相关证件资质,严禁无证上岗。劳动者借调期间遭受工伤的,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调出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调入企业按照约定给予调出企业相应补偿。
再其次,相关从业人员要维护自身的权益,履行安全生产义务。俗话说“隔行如隔山”。“共享员工”到“新东家”工作,要服从管理,主动接受调入企业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认真学习掌握新岗位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防范意识和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要严格遵守新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共享安全生产经验做法。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隐患,及时反映,及时处理,自觉杜绝“三违”现象,做到“四不伤害”,实现企业、员工“双赢”,推动“共享用工”模式行稳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