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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哪些人不得担任慈善组织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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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20-05-23  

哪些人不得担任慈善组织的负责人

哪些人不得担任慈善组织的负责人 M\b")Tu{0  
哪些人不得担任慈善组织的负责人 ~tB;@e  
慈善组织的负责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由机构决策机构根据其章程通过规范性流程确定。慈善组织的负责人具体包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社会团体中担任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社会服务机构中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行政负责人(主任、社长、所长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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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对慈善组织负责人的任职资格作出了排除性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不得担任慈善组织的负责人: 147 TST4Vy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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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e7u^mJ  
( 二 ) 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ZV}X'qGaq  
( 三 ) 在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的组织担任负责人,自该组织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D#Zn!P  
{J/I-=CmML  
( 四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zq5'i!s !0  
前三点都很好理解,关于第(四)点我们梳理了以下几种不得担任慈善组织负责人的情况: z<gu00U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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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O?EB8R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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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KQ28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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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强调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从严规范公务员兼任社会团体负责人,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从严审批,且兼职一般不得超过 1 个。在职公务员不得兼任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负责人,已兼职的在本意见下发后半年内应辞去公职或辞去社会组织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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