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农场是我国经营和发展农产品市场的一种组织形式,不同于过去的家庭承包形式,随着家庭农场的规模化发展,目前已具备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特点。 KGf@d*ZOMz
家庭农场聘用的非家庭成员,究竟是否能认定为劳动关系,这是一个实践中越来越突出的问题。江苏宿迁泗洪县出现的案例,对于农村农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身份关系有了清晰的界定,具有引导意义。 BM9:|}\J65
泗洪县金锁镇曙光家庭农场2013年7月9日登记注册,类型是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姜爱国。李贵云于2018年底到家庭农场工作,主要负责做饭、打扫卫生、干农活。李贵云由农场记录其出勤天数,工资为50元/天,工资以现金形式按月发放。2019年7月15日下午,李贵云在农场的大棚中干农活时突然昏倒,送医抢救无效死亡。仲裁中,家庭农场认为,双方是雇佣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此外家庭农场是个体工商户,不符合劳动关系中用工主体资格。李贵云亲属则坚持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 og1Cj{0
仲裁委审理认为,李贵云是自然人且具有劳动能力,双方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李贵云由家庭农场安排劳动,工作内容属于家庭农场业务的组成部分。李贵云工资由家庭农场发放,家庭农场提供的考勤记录中载明李贵云出勤天数及工资支付标准。申请人提供的派出所询问笔录可以证明,经营者也认可李贵云在家庭农场工作。因此,仲裁委裁定家庭农场与李贵云存在劳动关系。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被吸纳入人格上和经济上从属性劳动,从而身份上与聘用者形成劳动关系。比如服务业、农业从业人员,就逐步被吸纳入从属性劳动中,与用人单位建立起劳动关系,这是一种社会发展的进步。 RT2&^9-
我国劳动关系识别主要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身份、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行使管理权、劳动者提供从属性劳动作为主要标准。本案中,仲裁委的裁判也正是从这三个方面认定李贵云与家庭农场之间建立起劳动关系。虽然本案认定了李贵云与家庭农场之间是劳动关系,由于家庭农场毕竟属于个体户,对于那些不具有稳定的管理关系、定期工资支付人员,比如临时短期帮忙,解决农场一时人手不足问题而找来的人员,就不应认定双方为劳动关系,而认定为雇佣关系比较适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