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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日报许晓芳 -kxNJ G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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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全国人大代表,重庆机场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谭平川提出,建议将现行刑法中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从十四周岁降低到十二周岁,将完全负刑事责任的年龄从十六周岁调整为十四周岁,引发全国网民热议。澎湃新闻发起的投票显示,八成参与投票的网友认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应在十四周岁及其以下。 1Dg\\a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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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引起越来越多的社会关注和担心。网友支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有其现实考量。据调研发现,一些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未成年人犯罪,因行为人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未受到惩处而再次犯罪,甚至恶性犯罪的情况,屡见不鲜。这不利于惩治、预防犯罪,也不利于维护社会公平。 8*I43Jtl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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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相关法律的修改也为调整刑事责任年龄提供了法律依据。或许是考虑到未成年人的身体生长和认知能力等现实情况的变化,部分法律条文已经在调整责任年龄上做出了一定尝试。比如当前《民法总则》就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上限由“不满10岁”调整为“不满8岁”。虽说民事与刑事行为能力不同,但二者的设定依据和基础是一致的。从这些方面来看,调整刑事责任年龄不是没有道理。 Xz&Hfs"/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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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排除情绪化冲动、审慎考量的情况下,修改“刑责年龄”的确存在合理性,但我们要认清的是,刑法是社会规范的最低标准,是法律体系中最后一道保护屏障。其设立的意义并非为了惩戒,而在于保护青少年,给予他们培育成熟价值观的空间。单单降低“刑责年龄”并不能彻底解决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的现实问题。退一步说,即便将“刑责年龄”下调到十二周岁,那么如果出现了十一周岁或是十周岁的未成年人罪犯,同样也会触动人们“是否把刑事责任年龄定得过高”的敏感神经。更何况,有些孩子尽管生理早熟,但法律价值观滞后、规则意识淡薄。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又谈何具备承担完全刑事责任的能力? <7/ _Vs)F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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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要从根源上预防青少年犯罪低龄化,并不能单靠降低“刑责年龄”了事,而是需要学校、家庭、社会多方配合,做好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和成长引导教育,加强相关的主流文化和法治教育,对青少年早期边缘性行为提前介入进行干预矫正,如此才能真正做到未雨绸缪、防微杜渐。 wj9CL1G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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