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实用指南 9.'h^#C
2.1 章程示范文本的使用 }En
在实操领域,民政部门依据《慈善法》、三大条例的规定,分类制定了包括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的章程示范文本,也含有为慈善组织设计的章程示范文本。读者可以通过北京、上海、深圳等地的社会组织网进行查询或者向当地社会组织管理局询问,在制定或者修订章程时可以参考。 148 Z4<L$i;/j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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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参考,民政部及上海市各类社会组织的章程示范文本及条款解释请见附录1 – TK 1-7。需要提醒的是,在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提供的各类社会组织章程的示范文本中均有重大事项报告条款,要求慈善组织应当按照《慈善法》和登记管理机关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要求和指引,履行报告义务。上述章程条款的依据为 2014 年 4 月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印发的《上海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指引》。重大事项包括:召开重大会议、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开展涉外活动、开展重要活动、在活动中发现重要社情动态的或者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的。《上海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指引》要求,开重大会议和开展涉外活动的,提前 20 个工作日向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业务主管单位)进行报告,其他事项事后及时报告。 ZkL8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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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章程核准 O[tvR:Nh
但很多社会组织在修订机构章程时,往往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及进行章程的备案。根据三大条例的要求,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社会团体在修改机构章程时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修改章程未履行规定程序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章程核准。未经核准的章程,不能作为社会组织开展活动的依据。 149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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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章程备案核准的材料清单(以上海市民办非企业单位为例): 3 L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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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章程备案流程(以上海市民办非企业单位为例): We0.3a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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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决策机构治理建议 4BnSqw a_
很多中小微的慈善组织对其决策机构治理缺少专业经验。我们通过以下 15 个字,为决策机构治理提供一些思路和意见。 `E+Jnu,j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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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选对人。根据慈善组织的不同发展阶段选择合适的决策机构成员,组建一个有效的决策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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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做培训。对决策机构成员进行上岗前的“专业培训”。普及慈善组织相关法律、熟悉机构章程规定的内容,对其职责、权利与义务有明确的了解。 S$KFf=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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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开好会。按照法律、章程、理事会制度的规定,开好决策机构会议(每年不少于 2 次),发挥决策机构在慈善组织内部治理中的核心地位。 ~wg:!VW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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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重法治。对于渡过初创期、进入成长期的慈善组织,必须加强慈善组织内部治理方面的规章制度(除了章程之外,还有理事会制度、监事(会)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信息公开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内部控制制度与标准化作业流程建设,重在制度的落实。 ]7-&V-Ct*
5) 有监督。决策机构、监事(会)对慈善组织的运作和工作人员有充分的监督,包括对执行机构负责人(秘书长或主任)表现的考核、组织财务预算的审核等。 Qt_d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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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机构需要哪些内部规章制度?以下是我们的一些建议: =*p/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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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的重要概念区分 ; ^t{Il'j
a). 收入核算 h(WrL
收入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入。当按其来源分为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商品销售收入等主要业务活动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dJ$"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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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捐赠收入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所取得的收入。 d%l{V6
( 二 ) 会费收入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根据章程等的规定向会员收取的会费。 ^u3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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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提供服务收入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根据章程等的规定向其服务对象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包括学费收入、医疗费收入、培训收入等。 OL4z%mDZ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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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政府补助收入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政府拨款或者政府机构给予的补助而取得的收入。 {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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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商品销售收入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销售商品(如出版物、药品等)等所形成的收入。 V_plq6z
( 六 ) 投资收益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因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净损益。民间非营利组织如果有除上述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商品销售收入、投资收益之外的其他主要业务活动收入,也应当单独核算。 + QQS={
( 七 ) 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主要业务活动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如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无形资产处置净收入等。 06jqQ-_`h
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的劳务捐赠,不予确认,但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按照上述规定,我们可以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分类: 150 hig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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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非货币性收入应当如何入账?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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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益事业捐赠》第十八的规定公益性单位接受非货币性捐赠时,应按其公允价值填开捐赠票据。 2]% h$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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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捐赠人提供了发票、报关单等凭据的,应当以相关凭据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 UH3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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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方不能提供凭据的,应当以其他确认捐赠财产的证明,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 >2#8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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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捐赠人提供的凭据或其他能够确认受赠资产价值的证明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wAn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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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捐赠人捐赠固定资产、股权、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应当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基金会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应当另外造册登记。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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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捐赠人捐赠股权的,如果是非上市公司则按照账面价值入账,如果是上市公司则以捐赠当日股票的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n3J53|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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