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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2020年第7期有一说一组稿】罚员工生吃蚯蚓,这也算“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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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发表于: 2020-06-10  
        管理者“奇思妙想”频出,可能的确有助于达到管理目的,但是“非人性”的管理,大尺度过激行为损害员工身心健康,绝对不利于长远发展,“官逼民反”是早晚的事。龙生九子,各有不同,管理者要善于管人理事,争取尽可能发挥每个人的潜能,安排经过努力能够完成的工作。我们的输油站队,地处偏远,站长更像是一个“大家长”,靠“”官大一级压死人”,肆意“作妖”的,永远是占不住脚的。
                                  呼和浩特输油气分公司  司建秀
云淡风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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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发表于: 2020-06-10  
啥?罚吃蚯蚓?一个真罚一个真吃,还有从旁叫好的?真不敢相信类似荒唐闹剧再次上演。这不由我想到中学语文课本里的《包身工》,一方狠毒的高举皮鞭,一方没有灵魂的行尸走肉。事件发生以来,人们都在口诛笔伐那个奸恶的“工头”,我却要说说那几个“包身工”。
    如果是在旧社会,“包身工”们没有社会地位,没有法律保护,为了养家糊口被逼无奈。当时光走过70余载,人民早已是国家主人,有完善的法律保护,有全社会人人平等的共识,这些人为什么还要接受践踏尊严的处罚?家里真的到了等米下锅的地步了吗?显然没有,是金钱战胜了尊严。这是现代文明社会的悲哀。因此,我们急需唤醒这些人的自尊自爱意识,唤醒自我法律保护意识,莫要自甘做现代文明社会的“包身工”。(马彦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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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楼 发表于: 2020-06-10  
吃蚯蚓的画面让人恶心,想出如此缺德方法践踏人格尊严的企业管理者让人恶心,接受处罚逆来顺受的员工也让人恶心。真的为了那点儿钱不要尊严吗?
    近年来,如此奇葩管理时有发生。虽然每次媒体曝光引来社会舆论强烈批评,但毕竟违法成本较低。一个事件平静后,推崇所谓“狼性文化”的人便很快冒出新的恶心花样,无耻的秀着道德下限。
   对此,我们呼唤更严格的法律制裁,让这些人不敢再动歪心思,明白“狼性文化”不等于缺德文化。呼唤全社会向恶心管理说不,让所有打工者有尊严的工作。(史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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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楼 发表于: 2020-06-10  
各种企业体罚、侮辱员工的行为,屡见不鲜,首先,实行处罚损人不利己,不仅提高不了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而且曝光后公司形象大大受损,这样的公司人人都会望而却步,无形中人才就会被拒之门外,公司的发展必然会受到影响。
其次,劳动行政部门必须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纪律、法规的情况进行严格监督,对违反劳动纪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否则依法惩处。
最后,员工完不成任务指标,作为领导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领导是否应该同样受罚,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让他也感同身受一下员工所受的伤害是何等残酷。
(刘建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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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楼 发表于: 2020-06-10  
大概近十年来,出现一些奇特的公司,惩罚员工五花八门。互扇耳光,吃蚯蚓,罚跪等等。还有的美其名曰,搞团建,不管员工体能素质有差异,进行残酷越野训练。我首先想到的是人权,天赋人权。我们每个人都有人权,绝不容人随意践踏。再者,世界顶级的大公司众多,他们有严格的管理制度,有优秀的企业文化,有自己的企业特色。他们的长处值得学习,模仿。但是还没有哪个企业是靠扭曲变态的管理成功的,也没有听说有这样管理而屹立不倒的公司。
我们石油企业,有个管理理念,以人为本。首先,要让员工有尊严感,这个企业让他感觉荣耀,从而才有使命感,才有为企业奉献的精神。而不是让员工挫折屈辱、恐惧的工作,战战兢兢的还谈什么成绩!再者,员工应该有自己依靠的组织,企业不能毫无理由违反法纪道德的处罚人。这又不是地主管理长工的旧社会!
总之,企业要进步,管理就要上台阶。
(张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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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楼 发表于: 2020-06-10  
当今的社会,除了少部分人能做老板,绝大部分都是打工一族。为了保障劳教者的权益,国家还专门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虽然经过这么多年的执行,但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现象却还是屡禁不止。
    很多企业为了让员工出业绩,使出了种种极端的手段,这种惩罚不单只是身体上的,我觉得更多的是人格上的侮辱,可怜的是,这些员工为了保住这份工作,忍受着公众异样的眼光,心理上的影响比身体上的影响要大得多。这个其实也好理解,他们为了养家糊口,不得不接受这种缺乏人性的惩罚。
     生活和尊严哪个重要?当然是生活重要,但是没有尊严的生活不要也罢,生活是很难,反正不做这份工作可以再想别的办法,不需要把自己的尊严送给别人去践踏,应该记住有钱买不到人格。
(刘艳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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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楼 发表于: 2020-06-10  
当看到有的企业,让不达标员工生吃蚯蚓、泥鳅的消息后,心中是充满震惊。在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笔者在这里劝慰一下这些奇葩管理者,多学习国家的法律法规,多尊重身边的同事,将“创新”思维用在经济和精神鼓励中去,不要一味地用闻所未闻的“创新”使员工身心受到折磨。 (刘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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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楼 发表于: 2020-06-10  
激励员工挣钱积极性的方法有很多种,比如加班加薪、提高提成、给予员工鼓励、培训等积极向上的方式都可以激励员工去完成业务,为何一定要实行吃蚯蚓、泥鳅等侮辱人格的方式实行惩戒,这样激励下的员工会始终把上班当成一种负担,对企业不会产生任何归属感,一旦有稍好的机会会立即逃离公司的魔掌,而企业最核心的最宝贵的资产就是经验丰富、能力突出的员工,这样的企业短期内可能会有好的营业收入,可长期以往必然不利于企业的发展,也将对员工造成长期的心理影响,此种惩戒必须取缔。

(单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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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楼 发表于: 2020-06-10  
这本来不应该是一个讨论的话题。
但实际上阳光灿烂的背后总有黑沉沉的阴影,这是自然法则。
如何破解此类问题再三的发生,唯有提高全民族的科学、人文、平等、博爱的思想,这一举措产生的社会改变需要绵久的时间,也可以说九九为功。
另外对于此类经常性问题必须有强力纠正措施,如上所说,公安、市场监督管理、人社局的程序性积极介入,予以扭转。
不善待员工,终究会导致三输的局面。
如上,员工、企业、社会和谐共处的多赢格局才是我们的社会正方向,正能量。
(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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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楼 发表于: 2020-06-10  
对于企业这样做法,从舆论角度肯定是要批评的。“民不举、官不纠”,否则公安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及人社局等多部门也不会介入调查该事件,而作为该企业员工没有选择离开而自愿接受这样的惩罚,或者说不愿接受惩罚“被离开”之后再报官,更值得探讨。
一个企业或是一个部门,绩效考核是有效的管理手段,惩罚的方式包括很多种,无论在国企或是私企扣奖金都是常见的做法,对于贵州毕节某装饰公司的做法确实不多见,否则也不会成为新闻,员工愿意接受就留下,不愿意接受就离开。如果经过调查企业的做法没有违背法律以及合同条款,那就无可厚非。
(马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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