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发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SjA;c!.
(建质2008-91号) f BukrPsV
一、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职责: C?X^h{Tp
㈠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lNqYpyvy*
㈡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xMU4Av[{
㈢组织或参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 `n$pR8TZ_
㈣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与交流; Lxs
㈤协调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6>zO"9
㈥制订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Fq9AO~z
㈦监督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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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参与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 M"1}"ex#
㈨通报在建项目违规违章查处情况; }c$Zlb
㈩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评优评先表彰工作; XZ}]H_, n
(十一)建立企业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Q. @9"&)t
(十二)考核评价分包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YG$Y4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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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IrM Ws86;
(十四)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3u_[=a
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 /0@'8f\I
㈠查阅在建项目安全生产有关资料、核实有关情况; ljQru ^(u
㈡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情况; KP%A0
㈢监督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 ~CQsv`
㈣监督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备及使用情况; QT&2&#Z
㈤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有权当场以纠正或作出处理决定; +q6/'ErN]m
㈥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设施、设备、器材,有权当场作出查封的处理决定; A+_361KH
㈦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月季报告或直接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IS&]Z
㈧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X`ee}C.D_
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 Jzo|$W
㈠建设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 UXvUU^k"v
㈡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 t*iKkV^aE
㈢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2人。 B!4chxzUZ
㈣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9aHV~5
四、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gQ6_]~4
㈠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oUvC
㈡组织制定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r".*l?=
㈢编制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TGE
㈣保证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Y9%oJn%
㈤组织编制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A_i=hj2f
㈥开展项目安全教育培训; 9rf6,hF
㈦组织实施项目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iP)`yB5 `
㈧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il|e5TD^
㈨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w4i0Xw^C:
五、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 V9mqJRFJ:
㈠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C#XKk$OE
㈡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 TgoaEufS<
㈢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 ]ri5mnB
㈣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 \!x~FVA
㈤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GHWi,' mr
㈥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67#&(R
六、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bnIl@0Y
㈠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 "wy|gnQJ
① 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H`d595<=i;
② 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 @y]ek/
③ 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zk#"n&u0
㈡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 r~nD%H:}P
① 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tw[{Wb
② 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 B:J([@\'
③ 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V"K-aO&
七、分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XYj!nx{k,
㈠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1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 7@oM?r7td
㈡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