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奖“吹哨人”是防事故保安全的利器■邢承木 近日,应急管理部公布《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稿明确,应急管理部门对受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以及信息员提供的线索,经核查属实的,应当给予举报人或者信息员现金奖励。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严格控制知悉范围,依法保护举报人和信息员的合法权益。 防范事故重在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理念,把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海恩法则”表明,每一起严重事故的背后,必然有29次轻微事故和300起未遂先兆以及1000起事故隐患。从大量事故调查分析看出,不少事故发生前已露端倪,但因无人举报而错失良机,最终酿成悲剧。 “堡垒最容易从内部攻破”。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比外人更了解内部情况,轻微事故、未遂先兆和事故隐患,往往逃不过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的眼睛。但趋利避害是人的本性,内部员工举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往往意味着丢掉饭碗,甚至还面临各种难以预知的风险。为了自身的利益,他们很可能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敢当“吹哨人”来举报其知情的安全隐患等情况。 “重奖之下必有勇夫”。建立正向激励机制,重金奖励举报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非法行为的从业人员,让“吹哨人”所得大于所失,鼓励更多企业内部员工勇当“吹哨人”,可以帮助监管部门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精准开展执法活动,有利于从内部监督上有效遏制安全生产事故。 重金奖励的同时,必须加强对“吹哨人”的保护。必须为“吹哨人”的安全着想,一定要保护好“吹哨人”的信息,防止其遭遇打击报复,消除“吹哨人”举报风险,解除其后顾之忧。这也是这次征求意见稿的突出亮点,应急管理部门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严格控制知悉范围,依法保护举报人和信息员的合法权益,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护举报人和信息员的合法权益,不得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行为。有法规保障作为后盾,“吹哨人”没有后顾之忧,他们就敢于放心大胆地进行举报。 当然,举报人和信息员也应当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能吹“假哨”“黑哨”,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故意诱导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否则,一经查实,得不到奖励不说,还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维护安全生产,需要政府部门、社会公众的共同努力。“吹哨人”制度的实质就是发动群众参与安全生产。试想,每一名从业人员都成为安全生产“吹哨人”,每个生产流程都时刻被潜在的“吹哨人”盯着,在强大的内部监督力量面前,安全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必然是“躲也没处躲,藏也没处藏”,不法企业黑心老板可能就不敢或没有机会干危害安全生产的违法违规的勾当。可以说,重奖“吹哨人”,使其所得大于所失,对企业强化自我约束、增强诚信生产是一种倒逼,对政府降低监管成本、提高执法效率、防事故保安全是一个“利器”。[ 此帖被邢承木在2020-06-29 09:08重新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