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者的区别体现在几个方面—— HNb/-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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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活动主体看,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发生在法律地位平等的主体之间,而驻港国安公署根据香港国安法第55条进行执法,是代表中央政府在港行使管辖权,与特区并非平等的主体。 I~[F|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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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权力行使依据看,刑事司法协助的主要依据是基于双方合意的有关协定或实践惯例,而驻港国安公署根据香港国安法第55条进行执法,主要是基于中央在特定情形下对香港特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管辖权,体现了中央与地方在管辖权上的划分。 l?\j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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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活动内容看,刑事司法协助主要是司法领域的合作,而驻港国安公署和国家有关机关对香港特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是包括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执行刑罚等所有环节的全流程管辖。 O24m;oH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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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飞龙指出,中央和香港特区的两个执法司法主体依照各自的法律开展执法和司法活动,各自形成一个闭环,职责分工和案件管辖划分清晰,又形成一定的互补、协作、配合关系,从而共同构建在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制度和机制体系,与基本法第95条规定是两码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