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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的共享员工,实际上是甲因暂时不需要用工而将劳动者借给乙使用,员工仍然是甲的员工。借用期满后员工回甲单位。笔者在江苏某集团公司下属企业担任人力行政总监,对“共享员工”这种用工模式表示担忧。 ej,j1iB
共享员工其劳动关系没有改变,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许多问题,比如近期笔者处理的一起,员工被借用后薪资支付问题出现争议,员工虽是甲方的,乙方借用的,但甲方提出乙方要将员工薪资打入甲方账号,由甲方支付工资,员工认为在乙方服务的,应该由乙方直接支付,经过甲方,就会被“剥一层”侵害劳动者权益。 E j`
笔者认为,目前法律对这方面的没有明确的规定,对于关联公司共同用工的,两家单位或多家单位要承担共同或连带责任,借用关系中,借出单位用人不用工,借入单位用工不用人,有的是比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即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8Yc'4v#}
因此,笔者认为,“共享员工”的管理法律不能“缺席”,要加快立法调研,明确界定用人、用工单位责任,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