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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31 06:52 vO;I(^Q
【怀孕并非女职工的岗位“保险箱”】我国法律对孕期女职工有很多特殊的保护规定,但这些规定并非意味着在所有情况下,用人单位都不能辞退怀孕的女职工。2010年4月1日,王某与吉林省某餐饮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12年7月1日,双方又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7年5月12日起,王某向公司连续请休病假90余天,最后假条至当年10月3日。同年10月6日,餐厅要求其提供新假条,但王某未补假条,亦未上班。当月23日,公司向王某出具正式通知函,称王某申请的病假已经结束,如因病或特殊事情需请假,应履行请假手续,否则即视为严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25日,马某微信通知王某上班排期安排,王某回复收到。4天后,公司以王某在知道餐厅为其安排工作班表的情况下旷工,违反公司员工手册中严重违纪行为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2018年1月,王某向长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仲裁裁决:被申请人依据员工手册规定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工人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