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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挂牌示众”与耻感的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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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20-09-08  

“挂牌示众”与耻感的缺失

管理提醒: 本帖被 为生歌唱 执行加亮操作(2020-09-09)
 日前,不少佛山顺德街坊的朋友圈里都流传着这样一张照片:一位老人脖子上被挂牌在超市门口示众。照片里,老人坐在超市门口,胸前挂着一块手写的纸牌,上面写着“小偷,第三次偷。” 超市负责人称,这位老人多次在超市偷排骨,这么做经过了其本人和家属同意。 BLiF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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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搞出一个写有“小偷”字样的纸牌,并且让人挂于胸前坐在超市门前示众,这样的主意显然是店主出的。对于涉嫌偷窃者,需要公权力机关依据法律规定予以惩罚,任何人都不能动用“私刑”,所以,无论偷窃的当事人本人或其家属是否同意,店主此举都是既有侮辱他人的主观意图,也有侮辱他人的客观举措,是必须坚决予以批判的。 >uhaW@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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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过,这件事情还有更多值得深思之处。 m@v\(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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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店家主动联系当事老人家属和报警的举动,以及其儿媳“你们看见我婆婆就赶她出去,不要让她进来”的话语,我们有理由相信老人“挂牌示众”得到了其本人和家属的同意,也有理由推断出当事老人属于“惯偷”,以至于其家属也见怪不怪且不胜其烦。 |&)d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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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惯偷,不肯接受罚款,但肯接受“挂牌示众”,换言之,宁肯丢脸也不丢钱,其心态颇值得玩味。孟子说,“羞耻之心,人皆有之”,意思是说,人人天生有羞耻之心。哪些事会让人感到羞耻?答案是做了不合法、不合理、不合道德伦理的事。偷窃自然是其中之一。 SsDmoE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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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耻感还有强弱之分。有的人只对公开场合做一些不合道德和情理法的事情感到羞耻,有的人则对独处时做的一些不合道德和情理法的事情也会感到羞耻,前者的耻感较强,后者的耻感则较强。但有的人无论是公开还是私下做那些引以为耻之事,都不会感到羞耻,这样的人很少,却并不罕见——这一事件中的当事老人,就属于此类,假乞丐、碰瓷者,也属此类。孟子说的人人皆有羞耻之心,看来还是过于绝对了。 agDM~=#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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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这样的人,现实中似乎很少有予以有效规范或打击者。假乞丐一旦被戳穿,大都一走了之,换个地方再乞讨;碰瓷者被戳穿,也不过是爬起来拍拍屁股走人就是了,鲜见有被以勒索、寻衅滋事等罪名予以打击者。到于小偷小摸,数额大的惯偷或许还有被拘留个十天半月者,像这一事件中的老人那样偷几块排骨者,因数额较小兼又碍于其年龄,很多时候也就不了了之了——警察来了,不也只是口头教育么?至于罚款,当事人不交,家属不管,似乎谁也奈何不了她。 @,7Ga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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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多偷窃者一旦被发现,往往要么承认求饶,要么矢口否认,要么认罚了事,这其实都说明当事人是有耻感的,知道自己做得不对,也知道自己要担责。但对于那些既承认偷窃事实,又不肯接受惩罚,甚至对当众承认自己是“小偷”也能欣然接受者,即毫无耻感者,有什么好办法吗? 051 E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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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一事件中,警察出警后的事实表明,如果只是小偷小摸,还真没有太好的约束这类人的办法。警察的口头教育甚至还不如店主让其“挂牌示众”的办法好,至少可以让更多人知道当事人的品行,从而加强防范。只是,既然当事人毫无耻感,这么做仍然无法达到惩前毖后的效果。 _9Te!gJ4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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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毫无耻感之人,真的就束手无策吗?当然不是。这实际上牵涉到一个“口头教育”之后怎么办的问题——轻微到只能进行口头教育或者附带点罚款的行为,如果当事人一犯再犯,一再给他人造成损失或困扰,是不是可以加重处罚,对其进行拘留乃至起诉定罪? Hd ={CF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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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人说,“勿以恶小而为之”,但如果有人屡屡为小恶怎么办?道德的劝诫或低限度的惩戒无法发挥作用的话,考虑累积因素加大惩罚力度显然是一个应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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