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教师人行道骑车“上电视道歉”为哪般? Z|(c(H2
违反交通法规,在人行道上骑车,就得上电视公开道歉,还要连累学校的领导,一同上电视道歉?近日,前述发生在贵州省福泉市一名中学女教师身上的道歉事件引发人们关注。因违反交通法规,前述聂姓女教师通过电视台向全市人民道歉,她所在学校的副校长亦通过电视台公开致歉,“发生这样的事情,作为教育单位我们感到很惭愧。”有网友质疑,该曝光手段太过严苛。(11月18日 澎湃新闻) >4/L-y+
城市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应该是分开的,各行其道也是道路交通参与者最起码的文明和规则遵循。因此,这位女教师在人行道上骑车违法行为,就应该受到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可见,无论怎么说,这都是交通法规层面上的事,为何偏偏要让女教师和校长上电视道歉呢?难道法无规定也可为吗? '^Utbp2<
电视道歉意味着人格权丧失,与抓到小偷游街示众没有本质区别。要知道,城市文明创建,其深刻内涵是创造新思路,新方法,让城市生活秩序更加文明美好,人民有满满的归属感、安全感和幸福感。事实上,不管是行人闯红灯横穿马路,还是非机动车骑上人行道等,这些交通违法顽疾都不是一日形成的,而是由一个量变到质变的结果。如果要说错,其根源还在城市管理部门,具体的交管部门没有积极主动作为的错。假如城市交管部门在强化交通管理上,对交通违规违法实施常态化执法,对交通违规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迁就姑息,那么,像人行道骑车、行人闯红灯横穿马路等交通违规违法现象还会屡禁不止、屡禁不绝吗? R6Zj=l[
所以,在我看来,城市在文明创建上,让人行道骑车的女教师“上电视道歉”,这样的整治交通违规违法实在太拙劣,不但不是城市文明创建的正解,而且还违背了伦理道德,甚至还是一个侵权违法行为。希望城市管理者和涉事单位及部门要有所反思,引以为戒。 8b(1u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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