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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基于中国传统法文化的法治认同培育
dongzi离线
诗化的语言,使你看出来:我依旧是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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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20-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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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中国传统法文化的法治认同培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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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战略目标的提出,标志着我国法治建设由法制移植向法治中国进行时代转型。二十世纪的中国法制建设,复刻和移植了西方法制模式与理论,取得一定成就的同时,也抑制了中国传统法文化的传承,疏漏了民族自信心的创造。只有将法治建设置于“社会主义”和“中华民族”的自身国情之上,将从西方泊来的法律制度架构于中国本土之上进行改造,与在民众思想深处达成法治认同,才能建设出中国特色的法治方案。中国传统法文化中的核心精髓与优秀智慧,正是中国人民对现代法治文化产生价值认同与情感归属的本源性基石。因此,有必要从传统法文化中汲取智慧,探索传统法文化与现代法治的互相融通,深入公民内心形成价值体认,为法治中国的建设提供内在支撑。 Cqw`K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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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传统法文化的基本形态 G/}nw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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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数千年的文明史中,礼是最重要、也是最根本的一个角色,是中国文化的核心起源,它是一个覆盖了政治、法律、伦理等无所不包的综合文明体系。中国文化的核心思想就是“礼”。[1]因此研究中国古代法文化更是要从“礼”入手。“礼法合一”的古老文明孕育了中华法系,中华法系亦加固了“礼法合一”,使得其作为传统法文化的灵魂与精髓,发挥着维系社会运转的重要功能。 '\B!1B>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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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礼法体制的形成历程 AaJnRt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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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根溯源,早在夏、商、周时期,靠天吃饭的农耕社会,神灵崇拜和氏族习俗经过长期的累积,演化为具备世俗公共职能的现实宗法信条,既是先民安身立命的价值观念,也是行事做人的规范准则。此时古老的中国社会中形成了一种将“礼制”与“礼教”相结合的“礼”,夏有“夏礼”“禹刑”,商有“殷礼”“汤刑”,周有“周礼”“九刑”,作为中华法系礼法体制的最初源头。 K>`*J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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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法”两字合体出现,最早于《荀子》。《荀子》书中“礼法”凡三见,《修身》篇载“故学也者,礼法也。”从此时开始,礼法作为一个整体名称,作为一个统一概念,进入到古代君王治国理政的视野之中。汉代董仲舒将儒学和大一统政治有机结合,大大拓展了先秦儒家的主张,综合了法家等各家理念。至此,中国传统法律开始回归礼法传统,沿着外礼内法的方向发展,经过魏晋南北朝,直到隋唐,《唐律疏议》成为礼法融合思想的集大成。一方面,礼以礼典系统独立存在,如《贞观礼》《大唐开元礼》《大明集礼》《大清通礼》;另一方面,以礼为指导,以刑罚为用,制定律,从《贞观律》《大明律》直至《大清律例》,礼律齐备,律外有礼,礼法融合。由此可见,中华法系就是礼法体系,它既是秉承天道人情和社会德行的根本价值追求,也是统率各种国家制度并在社会具体实施的法。 dIvvJk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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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礼法体制的基本构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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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寿彭曾提到:“在近代已经高度分化的文字中实际上再没有那么广泛的名词可概括‘法律‘制度‘礼仪和‘习俗四项内容;但在中国经典时代‘礼法这类字样恰也常常是这四者的浑称。”[2]礼法合一是中国古代法文化的核心,礼法体制准确地涵盖了中华法系的特质。礼法不仅不对立,而是互相统一的共同体,虽然它们有着各自的文本体系,但是实质上相互融通。礼是整个社会制度的框架,是社会的价值追求,但其实施需要具有国家强制力的律令制度来保证其实施。“礼”是根据,“律”是实行;“礼”是教化,“律”是强制。两者融合于统一的礼法体制,从不同层面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zB)wY Kw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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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礼法体制这样一个宏大的系统内包含了:礼典、律典以及习惯法。 ::G0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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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典,即由朝廷编纂、颁布的礼仪大典。严复就充分肯定了中国“礼典”的地位和意义,认为它和西方的“法”有着殊途同归的作用。礼典在礼法体系中处于最顶层最优先的地位。《周礼》《仪礼》《礼记》,被称为礼典之祖;汉代礼典《傍章》,为帝制时代礼典之奠基;《晋礼》的体例成为后代编撰的基本模式;《大唐开元礼》集礼典之精华,是后世之典范。 =:v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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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典,是由历代朝廷编纂、颁布的正式法典,包括“律”和“令”。《唐律疏议》堪称代表之作。律典在礼法统领之下,以礼典的价值和精神为出发和归宿,通过其刚性来约束人们遵守礼典之行为,维系社会依礼典之运行。 o_%gFV[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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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礼法体制中还存在着乡规民约、家法族规及习俗等大量的习惯法。这些习惯法,位于整个礼法体制的底层,它以礼为基础,兼顾人情与伦常,渗透在老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虽然没有形成成文的法律规范,但是习惯法在日常生活中无形地发挥着规范民众行为和调整社会秩序的作用。习惯法“感性”兼具“差别性”的适用,成为国家层面的强制性规范的有效补充,个体生命特征、价值选择和人伦关怀,得以再次受到关注。[3] AU H_~S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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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国传统法文化的再生价值 YU%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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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法系在数千年的礼法合一的历史积淀中,传统法文化中蕴含着民本情怀、和谐大同、诚信义利等价值内蕴,这些优秀的法理智慧,是古代社会的治理理念和稳定器,也是中华民族发展至今的强大精神内核。 WEugm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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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民本主义为核心的“仁”文化 e5.sq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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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文化是中国传统法礼法文化的主要标志之一,其中以民为本的思想是“仁”的核心。一方面,仁者爱人,统治者实行仁政,重视人的力量,关爱百姓。中国民本思想发端于上古时期《尚书》中曰:“黄祖有川,民可近,不可下,民惟邦本,本固邦宁。”到了春秋战国,以孔子为先驱的儒家代表提出“养民、裕民、惠民”仁学,孟子进而提出“仁政”,并将其核心“民本思想”发展到极致。无论是众所周知的“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的民贵君轻说,还是“得民心者得天下”的政治论断,都代表着以民为本思想的基本建立。虽然中国古代并没有在制度上出现民主制度,但是以仁文化为导向的民本思想,渗透在君民关系之中。 1FmqNf:V7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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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在定罪量刑时候,慎重严谨,重视生命。汉代以后的“乞鞫”和“录囚”,就用法律明文规定了对判处徒刑以上案件的严格审理程序和上诉纠错程序。[4]对待关乎人命的死刑更是慎之又慎,汉代的“上具狱”,唐代的“五复奏”,以及清代的“秋审”,都是死刑的复核程序,为冤死案犯的纠正增加多道防线。 C2Af$7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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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天人合一为中心的“和”文化 W!WeYV}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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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社会与自然规律的协调统一,强调天人合一,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又一智慧结晶。 eWAgYe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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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治国理政借助天意,增加法律实施的权威性和神圣性。从远古时期起,源于生产力的落后和认识水平的低下,人们对上天神灵产生最原始的崇拜,通过祭祀活动来進行人与天的沟通。进入西周,提出“以德配天”,进而确立天与人相通;汉代董仲舒第一次明确提出天与人“合而为一”;宋代张载最终总结出“天人合一”的概念。自始至终,思想家们都在强调人对天的服从与依顺。因此,无论是君主的治国理政,还是民众的社会行为,又或国家的司法活动,都要顺应天意。例如秋冬行刑制度,就是因为从大自然规律中看,秋冬季节的万物萧条与杀戮行为相适应,从而突显法律与天意的融通,增加其在百姓中的权威和神圣。 23[XmB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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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强调人与自然和谐相处,重视保护环境与自然资源。古人的环保意识发端于其对大自然的敬畏和信仰,“天人合一”的思想映射出人与环境的关系,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从最初的禹之禁“以成草木之长”;到《秦简》中对自然环境和各种资源的细心保护,例如不到夏天,不准烧草作为肥料,不准采摘刚发芽的植物,或抓取幼兽、鸟卵和幼鸟,不准毒杀鱼鳖,不准设置捕捉鸟兽的陷阱和网罟,到七月才能解除禁令。[5]环境保护的理念之所以在中国古代发端并在立法中诸多体现,与天人合一的传统文化息息相关。 1c03<(F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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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诚实守信为中心的诚信文化 &Kc'g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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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传统文化里,诚信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和意义。“诚”即符合事实,实事求是。孔子将“信”与“恭、宽、敏、惠”一起作为“仁”的五种德行,要求仁者说话要真实,说话要算数。《管子》里有“诚信者,天下之结也”,《左传》里有“信,国之宝也。”统治者要实现自己的统治主张和意志,要得到民众的拥护,取信于民是非常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商鞅以“立木树信”和“刑上大夫”,获得百姓信任,取得了变法的成功,为秦国统一大业奠定基础;而周幽王烽火戏诸侯,君权失去了百姓的信任而动摇,最终亡国丧命。因此,在古代中国,诚信被视为安身立命的根本,社会秩序的关键,乃至国家治理的原则。 Hqm1[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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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样的思想引导下,诚信原则被广泛运用在古代立法之中,“信赏必罚、刑罚必信”成为古代法律的重要价值取向之一。唐律专门设置“诈伪律”,以此惩治各种欺诈行为,以伪造御宝、伪写官文书、符节、诈伪制书等为重罪,犯者或斩绞或流。《唐律·杂律》中还规定了惩治商品交易中强买强卖,欺行霸市,哄抬物价,以假乱真等欺诈行为。同时官府派出官员根据生产与消费的供求情况,以及产品的质量,对商品公平议价,也赋予他们监督商品质量的职权,凡在市场上出售不符合规格的低劣商品,依法治罪。[6] t_ZWd#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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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传统法文化助力法治认同的生成 [^E{Yz=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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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对于法律所拥有的认同情感,是法律规则在一个社会中真正扎根、生存下来的强大基础和精神支撑。社会法治认同的形成源自于人们对法律规则所追求的终极价值的体认和信仰,是对其民族文化的心理依赖和情感。法治中国的建设,需要回答的是“中国需要什么样的法治”的问题,不能仅仅依靠简单移植,更应从内在的文化视角审视法治资源,关注中国人特殊的精神追求和价值理念。因此有必要从传统法律文化中寻求价值与智慧,对其中的优秀元素进行传承与创新,从而唤醒民众内心的自觉与自信,助力法治认同在全社会的形成。  8&KqrA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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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传承“礼法合一”,追寻“良法善治”,为法治认同的形成奠定立法基础 Nc[V k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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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文明的实现依赖于良法与善治。良法是善治的前提,只有符合社会民众普遍价值追求的法才能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同,只有维护社会基本价值秩序的法才是良法。而良法的实现,更需要法律制度的落地生根,因此在中国培育法治认同,构建良法,首先应当从传统法文化中寻找答案,从中华法系的“礼法合一”中借鉴经验与智慧。 _i+7O^=d6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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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的礼法合一,并非单一的“人治”,也不是简单的“德治”,而是将柔性的“礼治”与刚性的“法治”合为一体。社会道德伦理、风俗习惯以内力调控人们的心理,法律规则以外力强制人们的行为,刚柔并济,综合治理,呈现出法律与道德同向同行,即“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将法的良善与否,同“礼”的取舍一一对应起来,这一优秀的社会治理原则理应得到传承与发扬,在法律规则的制订之初就强调其符合社会基本道德判断与公序良俗。因为只有建立在中国文化并扎根于中国社会之上的法律,反映中国民众的价值追求和心理需求的法律,才是真正意义上的“良法”,才能得到人民的拥护与肯定,才有可能形成全社会的法治认同。 *%`jc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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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常回家看看”成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后子女的法律义务,法律要求家庭成员要关心老人的精神需求,规定了看望与问候老人的义务。暂且不论该法条的实际运行效果,因为后面还可以通过具体的法律条例来完善与补充,这条规定却充分体现法律的人性化,运用法律的形式来倡导和重拾中华民族孝老爱亲的传统美德。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开篇第一条,就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总则;同时民法典当中诸如“鼓励见义勇为、保护英烈名誉等条款”,无不彰显着我国当今社会的重要价值导向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充分结合,德法相辅,避免法律沦为纯粹的工具,而应该成为弘扬社会正气、倡导良善公正的主阵地。 B#;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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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转化“情理法合一”,寻求“实体正义”,为法治认同的形成提供司法支撑 14;lB.$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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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法合一作为传统中国法的形式表现,其内在良善公正的价值追求,在面向现实社会的实际操作中,则更为明显的折射出司法中的“善”的品质和情理法的统一。传统法中蕴含的思想意识形态,不同于外来知识的牵强,内发于人们的日常生活,以一种无形的力量,贯穿于司法活动中。因此将“人情”“天理”“国法”融为一体的司法裁判风格,正是中国传统法文化在司法层面的自然表达。 /"OJ~e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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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以来,在法制现代化的探索过程中,对西方法律制度的移植,受到西方法律文化中“程序正义”优先、“法律至上”原则的影响,“情”“理”被曲解,被排斥,被误读为“人情官司”“枉法裁判”。然而现实中,为了程序而程序,缺乏良善价值的司法实践,却越来越无法满足人们对实体正义的价值诉求。“合法却不合理”的司法判决,反而在一定程度上损害法律的权威,影响社会整体价值体系的定位,给我国法治发展造成阻力。随着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司法功能“权利救济、定分止争与权力制约”的厘清,随着司法实践中的“许霆案”“于欢案”的出现,重视实体正义的记忆被重新唤醒,带有人伦温度的传统司法文化被正面肯定,现代司法实践中正在适度吸收并转化传统模式中“情理法合一”,将司法审判结果所以追求的法律价值与社会民众内心的普遍预期相统一。 YO^i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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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是个案当事人的情感诉求,最具有特殊和感性;“理”是社会一般民众对纠纷案件的评判和处理,代表着社会基本伦理价值和期待;“法”的运用中,应当在对法律规则严格遵守的基础之上,充分关注民众对“理”的追求,适当考虑当事人对“情”的需求,实现三者的协调一致。司法立足于民情,建立在对人性的尊重和伦理的认可之上,司法裁判与民众内心的良善正义价值形成共鸣,消除质疑,塑造形象,民众才能自发自觉地理解法律、尊重法律、信仰法律,进而形成法治认同。 "jG-)k`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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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吸收“民为邦本”,坚持“以民为本”,为法治认同的形成塑造适格主体 \Z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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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的构建,需要实现人对法治的认同,只有社会民众普遍认可和接受的法治文化才能成为法治中国建设的本源要素和内在动力,只有人民大众广泛参与进而达成共识才能形成尊重法律、遵守法治的信赖与崇尚心理。传统法文化与现代法治思想融合为和谐的中国法治文化,其中最核心的是人的主体地位。因此,吸收傳统的“民为邦本”的政治法律思想,坚持“以民为本”,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 I &I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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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孟子、荀子,到唐太宗,再到朱熹,无论是古代思想家还是帝王,无不从朝代更迭中得出一个共同的结论:民心的向背,是国家存亡与成败的根本。因此民为邦本,是我国古代稳固政权的重要基石。虽然古代的民本思想,与我们现代的民主思想不完全相同,但是有必要对其进行批判地借鉴,扩充其原有的内涵价值,发展为以民为本,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成为法治中国建设的本源与归宿。一方面在价值取向上崇尚人民至上。传承传统思想中的爱民、富民、保民思想,充分强调人民群众在国家的主体地位,努力实践“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立法的指导与根本,不断提高执法与司法水平来满足最普遍的人民愿望。另一方面,在社会实践中依靠人民。充分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通过各种渠道主动参与到社会治理与法治建设中来,为公众法治认同的形成奠定基础。 8NzXe 7  
U/I+A|S[  
拥有着数千年深厚文化底蕴的中国,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优秀的传统法律文化必不可少。传统与现代的融通,良法与善治的结合,必将生成强大有劲的前进动力,推动着法治中国的建设,实现中国人自己的法治之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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