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排行幸运大转盘每日签到社区服务会员列表最新帖子精华区博客帮助
主题 : 常回家看看, 也是一种赡养义务
dongzi在线
诗化的语言,使你看出来:我依旧是少年。
级别: 管理员

UID: 2170
精华: 49
发帖: 135946
财富: 1289367 鼎币
威望: 77 点
贡献值: 209 点
会员币: 3 个
好评度: 217 点
在线时间: 8588(时)
注册时间: 2008-02-02
最后登录: 2024-04-19
楼主 发表于: 2021-01-19  
0

常回家看看, 也是一种赡养义务

管理提醒: 本帖被 dongzi 执行加亮操作(2021-01-19)
桂芳芳 陈妮妮 q]<xMg#nu  
o*ANi;1]&B  
很多人认为回家看望父母是道德层面的问题,法律无法约束。其实不然,今天,就通过几个典型案例来看看法律是如何规定“常回家看看”等精神赡养义务的。 tkuc/Z/@  
Xt,X_o2m|]  
可以起诉要求子女常回家看看吗 )u@c3?$6  
MonS hIz  
案例1:父亲起诉要求子女常回家看看,法院调解要求子女对父亲履行精神赡养义务。 I__4I{nI  
])y{BlZ  
孙大爷退休后和老伴住在县城,两个孩子都在市区定居。老伴去世后,子女们因为工作忙碌,除了定期给孙大爷打电话和打生活费外,很少回去看望。孙大爷多次给子女打电话希望他们回家看看,但子女嘴上答应,仍然很少回来。一气之下,孙大爷将子女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每个月至少回家一次,每次能够陪伴自己半天的时间。 zW4 O4b$T  
]UNZd/hIL  
子女收到传票后,羞愧难当,意识到自己忙于工作,忽略了对父亲的精神照顾。经过调解,孙大爷主动撤诉,两个子女向父亲道歉,并表示再忙也会定期回家看望。 Fa3gJ[ZAqf  
(TSqc5^H  
案例2:父亲起诉要求子女常回家看看,法院判决子女每个月至少探望一次。 ~!+h?[miV  
\&A+s4c")  
王大爷年逾九旬,有两个女儿。小女儿在国外定居,很少回国,大女儿时常去看望王大爷。但是一次矛盾让王大爷和大女儿产生了嫌隙,双方一年多没有任何往来。无奈之下,王大爷起诉了大女儿,要求她定期探望照顾自己。 w@]jpH;WX  
0H=9@  
在法庭上,大女儿承认自从产生矛盾后双方没有再见面。现在自己也身患疾病,不能定期去看望父亲,但是可以给钱请护工照看,而且父亲应该也让妹妹回来看望,不能只起诉自己。此外,她认为探望父母是道德层面的问题,需要根据个人生活而定,而非由法律直接规定。 'I/h(  
hSqMaX%G  
法院判决认为,王大爷已经年过九旬,两个女儿都已成家立业不能经常往来。因此,父母子女间的情感沟通在家庭生活中尤为重要,双方应当加强沟通,相互理解,营造良好的家庭关系氛围。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判决大女儿每月至少探望王大爷一次,在重要的节假日也需探望。此外,大女儿在王大爷患病时还应给予相应的扶助,无法探望时要进行适当的解释。 2HOe__Ns  
's@MQ! *  
总结:“常回家看看”属于精神赡养义务,父母可以起诉要求子女履行。 9 Aivf+  
"dN < i  
我国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从法律层面看,对父母等进行必要的看望,疏解他们内心的落寞,努力做到“常回家看看”,是精神赡养义务的内容。如果子女不履行精神赡养义务,父母可以起诉要求子女履行。上述的两个案例正是基于精神赡养义务的可诉性,受理了老人要求子女“常回家看看”的案件,并通过各种方式解决子女不回家探望的问题。 !Qu PG/=X  
K 6pw8  
履行精神赡养义务可作为多分遗产的理由吗 V 2kWiyN  
EIX\O6*  
案例1: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尽了较多的精神扶养和生活上照顾的义务,可以多分遗产。  Iao[Pyk  
WPY8C3XO  
张强、张国是两兄弟,两人的父母在生前主要与张国共同生活。父母相继去世后,张强因为遗产分配的问题将张国起诉到了法院,要求依法分割父母遗留的财产。 #*%fu  
%my  
张强认为,父母生病期间主要是自己进行经济上的支持,所以应多分得遗产。而张国认为,父母生前主要是和自己住在一起,自己在父母的生活上、精神上都尽了较多的照料义务。尤其是父母生病期间,自己经常想办法排解父母内心的不安和恐惧。父母本身都有退休金,所以晚年最主要的养老问题并不是金钱问题,而是精神上的照料问题,综上,自己应该多分遗产。 T!( 4QRh[  
ER|!KtCSM  
法院认为,张强、张国都是去世父母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均享有继承的权利。被继承人生前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在金钱方面不需要继承人付出太多的供养,其扶养主要体现在对被继承人精神层面的慰藉和生活上的照顾,作为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张国尽了较多的精神扶养和生活上照顾的义务。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的规定,被告张国在继承遗产时,可以适当多分。综合全案,确定张强、张国继承遗产的比例为4:6。 Qp:6= o0:  
d$1 #<-yP  
案例2:非法定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进行了生活和精神上的赡养,可以适当分得遗产。 4nX(:K}>  
%"7WXOv&z  
顾兰与吴华是同事、邻居,更是好友。吴华终生未婚,一直一个人生活,精神上特别孤单。顾兰特别同情吴华,常常上门问候、慰藉吴华。后吴华与顾兰协商,让顾兰送其到福利院安度晚年。 dl[ob,aCK  
boQ)fV"  
吴华住到福利院后,顾兰经常去福利院看望她,陪她说话,并把吴华的生活所需全部安排妥当,消解了吴华的生活苦闷和落寞。对此,福利院工作人员都表示认可,单位同事和亲朋好友也都给予了充分肯定。同年,吴华与顾兰还签订了委托书,明确顾兰作为吴华的监护人负责吴华的生活及死后的丧葬事宜。 rB]W,8~%  
R "E<8w  
吴华因病去世后,顾兰履行承诺,为吴华操办了丧葬事宜。不久后,顧兰发现吴华在公司尚有遗产,便以其对吴华尽了扶养义务为由,向公司提出继承吴华遗产的要求。公司以顾兰不是吴华直系亲属,且吴华没有遗嘱为由拒绝了顾兰的要求。顾兰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顾兰是吴华的朋友,而非法定继承人,吴华生前没有作出遗嘱或者遗赠表示,也没有与顾兰签订遗赠扶养协议,顾兰虽然与吴华签订了委托书等,但是不能证明吴华的各项费用都是顾兰支付的,而且吴华退休前后都有固定的收入及医保,具备负担自身生活和医疗的经济基础。所以,顾兰不是吴华的合格继承人,判决驳回顾兰的诉讼请求。 sQk|I x  
yMIT(  
顾兰不满一审判决而上诉。二审法院认为,顾兰确实不能以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继承吴华的遗产。但是吴华生前没有直系亲属照顾,顾兰作为朋友对吴华生前照顾较多,为吴华提供精神慰藉,在吴华身故后还承担了丧葬义务。虽然吴华有退休工资和医保,其生前在福利院的费用大部分也是由自己负担,但对老年人的扶养并不仅限于财物的供养、劳务的扶助,更重要的是精神上的陪伴与抚慰。顾兰作为独居老人吴华的多年朋友,对其生活起居的帮扶及精神的慰藉,应视为其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值得赞扬。顾兰虽不属于吴华法定继承人,但对吴华扶养较多,依法可以分得适当遗产。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吴华无其他继承人,其遗产应由顾兰继承为宜。 =Nl5{qYz^&  
kEK[\f VE  
总结:履行了精神赡养义务,可以作为多分遗产的理由 k@q Wig  
B 1w0cS%%: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继承法第十四条后半句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对老年人而言,扶养不仅是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顾,更包含精神上的慰藉。履行了精神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要求多分遗产。 nN{dORJlx  
1 Nk1MGV  
孟子曾言,“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天下可运于掌。”尊老爱幼是我国传统文化的精华。希望在“常回家看看”等精神赡养义务方面,子女可以无须经诉讼便主动为之。 bf98B4<  
-h\@RC  
评价一下你浏览此帖子的感受

精彩

感动

搞笑

开心

愤怒

无聊

灌水
知足常乐 识人随缘 与人为善 学而乐思
描述
快速回复

谢谢,别忘了来看看都是谁回帖哦?
验证问题:
正确答案:C
按"Ctrl+Enter"直接提交
上一个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