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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认为回家看望父母是道德层面的问题,法律无法约束。其实不然,今天,就通过几个典型案例来看看法律是如何规定“常回家看看”等精神赡养义务的。 tkuc/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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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起诉要求子女常回家看看吗 )u@c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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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父亲起诉要求子女常回家看看,法院调解要求子女对父亲履行精神赡养义务。 I__ 4I{n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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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大爷退休后和老伴住在县城,两个孩子都在市区定居。老伴去世后,子女们因为工作忙碌,除了定期给孙大爷打电话和打生活费外,很少回去看望。孙大爷多次给子女打电话希望他们回家看看,但子女嘴上答应,仍然很少回来。一气之下,孙大爷将子女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每个月至少回家一次,每次能够陪伴自己半天的时间。 zW4O4b$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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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收到传票后,羞愧难当,意识到自己忙于工作,忽略了对父亲的精神照顾。经过调解,孙大爷主动撤诉,两个子女向父亲道歉,并表示再忙也会定期回家看望。 Fa3gJ[ZAq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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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父亲起诉要求子女常回家看看,法院判决子女每个月至少探望一次。 ~!+h?[m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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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大爷年逾九旬,有两个女儿。小女儿在国外定居,很少回国,大女儿时常去看望王大爷。但是一次矛盾让王大爷和大女儿产生了嫌隙,双方一年多没有任何往来。无奈之下,王大爷起诉了大女儿,要求她定期探望照顾自己。 w@]jpH;W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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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庭上,大女儿承认自从产生矛盾后双方没有再见面。现在自己也身患疾病,不能定期去看望父亲,但是可以给钱请护工照看,而且父亲应该也让妹妹回来看望,不能只起诉自己。此外,她认为探望父母是道德层面的问题,需要根据个人生活而定,而非由法律直接规定。 'I/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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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认为,王大爷已经年过九旬,两个女儿都已成家立业不能经常往来。因此,父母子女间的情感沟通在家庭生活中尤为重要,双方应当加强沟通,相互理解,营造良好的家庭关系氛围。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判决大女儿每月至少探望王大爷一次,在重要的节假日也需探望。此外,大女儿在王大爷患病时还应给予相应的扶助,无法探望时要进行适当的解释。 2HOe__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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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常回家看看”属于精神赡养义务,父母可以起诉要求子女履行。 9 Aiv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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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从法律层面看,对父母等进行必要的看望,疏解他们内心的落寞,努力做到“常回家看看”,是精神赡养义务的内容。如果子女不履行精神赡养义务,父母可以起诉要求子女履行。上述的两个案例正是基于精神赡养义务的可诉性,受理了老人要求子女“常回家看看”的案件,并通过各种方式解决子女不回家探望的问题。 !Qu PG/=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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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精神赡养义务可作为多分遗产的理由吗 V 2kWiy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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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尽了较多的精神扶养和生活上照顾的义务,可以多分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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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强、张国是两兄弟,两人的父母在生前主要与张国共同生活。父母相继去世后,张强因为遗产分配的问题将张国起诉到了法院,要求依法分割父母遗留的财产。 #*%f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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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强认为,父母生病期间主要是自己进行经济上的支持,所以应多分得遗产。而张国认为,父母生前主要是和自己住在一起,自己在父母的生活上、精神上都尽了较多的照料义务。尤其是父母生病期间,自己经常想办法排解父母内心的不安和恐惧。父母本身都有退休金,所以晚年最主要的养老问题并不是金钱问题,而是精神上的照料问题,综上,自己应该多分遗产。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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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张强、张国都是去世父母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均享有继承的权利。被继承人生前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在金钱方面不需要继承人付出太多的供养,其扶养主要体现在对被继承人精神层面的慰藉和生活上的照顾,作为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张国尽了较多的精神扶养和生活上照顾的义务。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的规定,被告张国在继承遗产时,可以适当多分。综合全案,确定张强、张国继承遗产的比例为4:6。 Qp:6=o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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