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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权益早知道 辽宁省女职工权益再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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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21-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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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早知道 辽宁省女职工权益再升级

管理提醒: 本帖被 张坚 执行加亮操作(2021-02-03)
       来源:工人日报 AiOz1Er  
        对于女职工的权益保护,我国已经出台多部法律法规进行规制,主要见于《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及其附录及地方法规等。 ^h~oxZJw  
  《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业经2020年12月2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即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这对于辽宁省女职工的保护,改善民生、促进劳动关系具有里程碑意义。 v3Xt<I=4y  
  下面就女职工权益、结合《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及相关规定进行了梳理,供读者参考。 _ H$^m#h  
  No.1 l~j{i/>  
  招聘录用阶段的权益 OdHl)"#  
  1 MB3 0.V/\  
  用人单位雇佣员工时禁止性别歧视行为 ,?(IRiq%  
  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拟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员过程中,不得限定性别(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等情况除外)或性别优先,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不得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Wt $q{g{C  
  2 %o4HCzId<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J]mq|vE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G`f8q9  
  3 $]I" ,ef  
  辽宁省特别规定 e(~Y!:Q#O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的集体合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应当明确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 \h UE, ^  
  No.2 ; w+<yW}EL  
  在职阶段的权益 ^eHf'^Cvvu  
  1 ,W:Bh$%  
  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休产假、哺乳等原因,降低工资,限制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wTV*n`X  
  2 :j4i(qcF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q A?j-H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在附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中,对女职工在日常、经期、孕期、哺乳期等情况下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作出了具体划分。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01AzM)U3"m  
  1. 女职工在任何情形下均禁忌从事的劳动种类 DY'1#$;  
  1.1(所有)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 u{CnH  
  (1)矿山井下作业; RQt\_x7P  
  (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ln  
  (3)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n=tg{_9f%  
  1.2 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l;j"&lp  
  (1)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14J~MDB  
  (2)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 -Ka0B={Z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dd|/I1  
  (4)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T*i rCe  
  另外,《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对于女职工的经期保护做了细化规定: w$)E#|i  
  (1)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6z>Zm1h  
  (2)从事连续站立劳动的,每2个小时安排至少10分钟工间休息; (25v7 Y ]  
  (3)经医疗机构或者妇幼保健机构确诊患有重度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给予1至2日的适当休息。 69K*]s  
  1.3 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nyVC%@Y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m+q!yi &  
  (2)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eq(Xzh  
  (3)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h/0k y  
  (4)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u>I;Cir4  
  (5)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o6^"  
  (6)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53jtwklA  
  (7)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o;<oXv  
  (8)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MF%>avRj  
  (9)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wD'LX  
  (10)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SYZS@o  
  另外,《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对于女职工的孕期保护做了细化规定: 6yRxb (  
  (1)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iQA>P9B  
  (2)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f7Fr%*cO  
  (3)不能适应原岗位工作的,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暂时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岗位; 4RU/y+[o  
  (4)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并在每日劳动时间内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休息时间。经本人提出,用人单位对已婚待孕女职工可以参照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予以保护。 Ne 9R u'B6  
  1.4 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z y#  
  (1)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九项; .-W_m7&}  
  (2)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Kh u'c  
  3 i][af  
  “三期”女职工的其他特殊劳动保护 ? W`?F  
  1. 劳动合同和工资待遇 Vg^@6zU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其劳动合同,除非该女职工在前述期间有严重违纪等可由用人单位立即单方解除的情形。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中,其劳动合同到期的,该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孕期、产期或哺乳期结束时终止。 +""8aA  
  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JkMf+ !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3[E)/~-  
  2.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SpG^kI #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s';m$  
  国家规定,女职工的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女职工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在此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还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9azk(OL6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7~i.8L  
  在辽宁省,根据《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配偶享有护理假15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Eo"}  
  4 2n`OcXCh/  
  其他身心保护 #Kp/A N5YC  
  《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对于产后抑郁、更年期综合症及女职工妇科的检查、性骚扰方面进行了特殊规定。 oztfr<cUH  
  1. 用人单位应当对患有产后抑郁症的女职工给予关怀和心理疏导,可以根据医疗机构或者妇幼保健机构的诊断和实际情况,适当减轻工作量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4lqowg0  
  2. 女职工更年期综合症症状严重,不能适应原岗位工作,申请减轻工作量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医疗机构或者妇幼保健机构诊断和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安排。 q>X%MN y  
  3. 用人单位应当每年为女职工安排1次妇科检查,至少每2年为女职工安排1次宫颈癌、乳腺癌检查,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Gj}P6V _  
  4. 违背女职工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女职工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用人单位应当通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完善制度机制、健全投诉渠道等措施,积极预防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对女职工实施性骚扰。女职工在劳动场所受到性骚扰的,有权向用人单位和公安机关投诉,向用人单位投诉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制止并支持维权;向公安机关投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有关单位在处理对女职工的性骚扰事件时,应当依法保护女职工的个人隐私。 BHW8zY=F  
  5 {}TR'Y4  
  用人单位需要提供适当的工作环境 R0v5mD$:G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明确规定,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z9#iU>@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未生效)倡导,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鼓励企业为孕期和哺乳期妇女提供灵活工作时间及必要的便利条件。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主动创造便利条件,积极支持妇女生育后重返工作岗位。 -{A!zTw1w  
  No.3 *0aU(E #  
  离职阶段的权益 6 NJ5v +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休产假、哺乳等原因,予以辞退,单方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WV'FW)%  
  但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如劳动者存在过失,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Y"U -Rc  
  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aH1mW;,1u  
  No.4 fGD#|a;,  
  法律责任及救济措施 b1A8 -![  
  那么,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以上规定,用人单位可能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劳动者有什么救济手段呢? Zk.LGYz  
  1.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第二款“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第九条第一款“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nFqq:2Xa  
  2. 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附录第一条“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第二条“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三条“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第四条“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有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ZJxUv {J  
  3. 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PxR#{l<  
  4. 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z7H[\4A!>  
  5.《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也规定了用人单位违反该规定的法律责任,具体对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含有性别歧视内容招聘信息的,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将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因发布含有性别歧视内容的招聘信息接受行政处罚等情况纳入人力资源市场诚信记录,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b6k'`vLA  
  6.《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明确了政府、工会、妇女组织保护责任及监督管理责任。《办法》规定:一是各级政府应当加强领导,将女职工劳动保护纳入妇女发展规划,协调解决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二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履行好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相关职责。三是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进行监督,支持和协助女职工维护合法权益。 v!pT!(h4  
  这意味着,工会、妇女组织有权利对相关情况进行监督。就女职工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工会对用人单位的监督等方面作出规定:一是女职工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工会、妇女组织投诉举报的,收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和组织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二是对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工会有权向用人单位发出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向政府有关部门发出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 p^U: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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