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教训:瞒报事故就是给违章违纪撑起保护伞
2021年1月10日,山东烟台栖霞市山东五彩龙投资有限公司笏山金矿发生爆炸事故,造成22人被困井下。截止到1月26日,有11人获救升井、10人确认遇难、1人仍处于失联状态。此次事故因瞒报30个小时,1月15日,山东省委决定,对此次事故迟报中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栖霞市委书记姚秀霞和栖霞市委副书记、市长朱涛给予免职。可以说,这一决定,体现了当地政府对安全生产从严管理的坚定决心,给所有领导干部在履职尽责上敲响了警钟。
日常生产中,一些企业不注重加强日常的安全管理,致使生产操作人员违章违纪,导致发生生产责任事故。但由于没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这些企业站在自己的角度,片面地考虑到自己的利益和名誉,总是瞒报事故,甚至想方设法遮盖或将事故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以逃避处罚。其实,他们犯了一个原则性的错误,这就是严重违反了安全管理“四不放过”的要求,对事故责任人不处理,“家丑”不外扬,不但纵容了事故责任人的违章,还使其他人不能从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在生产中重蹈覆辙,造成恶性循环,这是安全管理的大忌。
满报事故,从表面上看是事故企业领导对事故责任人的爱护,实际上是坑害职工,是违章违纪的保护伞。因为满报事故,导致应急救援不能及时开展,失去应急救援的最佳时间,造成事故带来更大人身伤害和经济损失。因满报事故,责任人毫毛未损,脸面未丢,就可以高枕无忧,我行我素地在生产中继续违章,如此下去,造成事故频发,甚至诱发重大生产事故,危及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我们常说,安全是生命,安全是效益。出了事故,不但财产损失严重,停工停产,哪有效益可言,而且会造成人员伤亡。习近平总书记一再要求,发展经济,不能以牺牲人们的生命为代价。因此,在安全生产管理中,不管什么原因,发生事故,都要按规定要求,该及时上报的就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上报,以便上级领导和部门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应对处理补救,以避免事故扩大化,尽最大努力降低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如果事故达不到上报的标准,或者是未遂事故,也要按照“四不放过”的要求进行处理,真正让事故责任人受到触动,认识到违章违纪的危害性和严重性,从而悬崖勒马,在生产中自觉规范自己的安全行为,也使广大职工从事故中吸取教训,在生产中增强安全意识,牢记安全责任,遵守安全制度,严守安全规程,实现安全生产。(曹吉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