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好举报“利剑”要舍得“下本钱”
■邢承木
3月23日,山东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解读了近日印发的《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奖励办法》由山东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等9部门联合印发,正文共16条,明确其适用范围、举报方式、举报内容、奖励标准、资金渠道、奖金发放和领取方式、保密要求等内容。(人民网济南3月23日电)
其亮点之一,是“明码标价、重金奖励”。《奖励办法》规定,将危险性高、易发生事故的危险化学品、矿山、工贸、民爆物品、建筑、城镇燃气、交通运输、特种设备、油气管道、消防等22个行业和领域,共295项举报奖励情形纳入重点举报奖励范围。根据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分类逐项明确奖励金额,对举报核实的实名举报人分档给予50万、30万、20万、10万等不同额度的现金重奖。
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重在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理念,把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海恩法则”表明,每一起严重事故的背后,必然有29次轻微事故和300起未遂先兆以及1000起事故隐患。从大量事故调查分析看出,不少事故发生前已露端倪,但因无人举报而错失良机,最终酿成悲剧。
实施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调动群众参与安全管理,让人人都是安全员、人人都是监督员,既是对政府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更是对基层安全监管力量不足的有效补充。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对推动安全生产关口前移、重心下移,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山东省在安全生产举报奖励上舍得“下本钱”,鼓励职工群众举报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共同监督安全生产工作的氛围,值得借鉴和推广。
其亮点之二,是鼓励企业内部职工积极举报。《奖励办法》规定,精准举报本单位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企业内部员工,给予在规定基础奖励金额上浮20%的奖励。“堡垒最容易从内部攻破”。企业一线职工既是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知情者,又是安全事故的最大受害者。企业内部职工比外人更了解内部情况,轻微事故、未遂先兆和事故隐患,往往逃不过企业内部职工的眼睛。重奖企业内部职工举报事故隐患和违法非法行为,让举报人所得大于所失,有利于鼓励更多企业内部员工勇当“吹哨人”,帮助监管部门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精准开展执法活动,有效避免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美好生活,事关经济高质量发展,事关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群众的力量是无穷的。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离不开群众路线,充分发动群众、紧紧依靠群众,充分用好企业内部职工监督、社会广大群众监督、新闻媒体监督这几把“利剑”,让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躲也没处躲,藏也没处藏”,有利于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防事故保安全。把钱花在刀刃上,这钱花得值!
当然,不管是企业职工,还是社会各界举报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都不能代替企业主动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所有企业都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有效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采取多种方式,鼓励、发动职工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确保企业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