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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重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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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21-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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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重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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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删除“因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疾病而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资格。 "( NJ{J#A  
《民法典》出台前,可以申请确认婚姻无效的有四类情况:1.重婚;2.未达法定婚龄为由的;3.存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4.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将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规定为可撤销婚姻之情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也将以此为由请求婚姻无效的主体删除。 BqG7E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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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确认无效婚姻的案件不再一审终审。 D@iE2-n&V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判决。”删除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9条 “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规定。夫妻一方或双方对于婚姻效力的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V:)`A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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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父母为子女全资购买的房屋,区分婚前购买婚后购买结果不同。 h#?)H7ft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29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G$7!/O%#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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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成年子女也可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dxk~  
原来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主体仅限于父母,《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出台后,父母以及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相关必要证据,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如果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Ps:成年子女只能提起确认而不能请求否认亲子关系。 1_MaaA;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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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明确了经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FXO{i:Zo  
对于经人工授精所生育的子女的法律地位,过去的法律法规并未予以明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40条对此进一步肯定,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kgGMA 7J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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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明确“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定义。 "}ZUa~7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i0py5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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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探望权”可以单独提起诉讼。 9|5>?'CqP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w.?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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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双方都有“过错”不支持离婚损害赔偿。 96 P3B}Dk  
夫妻双方均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4PT~\*  
9{Xh wi)z  
九、抚养费数额可以请求增加。 cK _:?G  
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nZP%Z=p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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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可以轮流协议抚养子女。 je`w$ ^w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2348律师说法 &br_opNi  
Q:什么情况属于因“胁迫结婚”? r6 :c<p[c  
A:《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18条 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所称的“胁迫”。 ]<<+#Rg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民法典》第1052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a"4aY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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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AiOz1Er  
A:《民法典》第1062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和其他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1063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68YJ@(iS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25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aX,ux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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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不满2周岁的未成年人离婚后只能由母亲抚养吗? ,?(IRi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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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并不一定,原则上是由母亲抚养,例外有两种情况,一是父母双方协商一致由父亲抚养;二是母亲出现了法律规定的不适宜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情形的。 %o4HCzId<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44条 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1084第3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第45条 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J]mq|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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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离婚后,哪些情况可以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 w+<yW}EL  
A:《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56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M3{P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S1G=hgF_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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