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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画作临摹当谨守“合理使用”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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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21-04-01  

画作临摹当谨守“合理使用”边界

原标题:画作临摹当谨守“合理使用”边界 yV_ L/,6}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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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寒松先生是我素来崇敬的艺术家,特别喜欢他的作品风格,也学习临摹他的画作以提升自己……” lZ 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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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身陷“抄袭风波”,青海省美术家协会主席王某丽日前被省文联作出“停职检查”处理;3月30日,中国美术家协会微信公众号发布消息称:已暂停王某丽中国美术家协会会员会籍。本因喜爱而临摹,而今“临摹”成抄袭,不免让人唏嘘。 NKh,z& _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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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画家自临摹旧作入手,西洋画家自描写实物入手”,蔡元培先生这句名言,道出了国画与西洋画的一个关键区别:只要你研习国画,临摹几乎就是必不可缺的一环。而临摹是有风险的:操作不当,很容易陷入伪造或抄袭陷阱。可见,国画这门古老艺术要想在现代继续焕发生命力,需要国画家们谨守法律边界。 (-2R{!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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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画作临摹,我国著作权法其实给出了必要空间,这就是合理使用制度。该法第22条第一项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构成合理使用。合理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必须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CmL7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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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难看出,上述规定与国画研习的古老传统虽能相容,却也不完全一致。单说在临摹作品上标注原作者与作品名称这一项,在书画界似乎就无此通例。但这一环节在当代法治环境下又是不可或缺的。 r%[1$m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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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统的国画,往往能将诗、书、画、印融于一体。这四样如果你都模仿齐了,且达到了乱真的“境界”,你很可能就是在作伪了。这样的赝品一旦拿去卖,就得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甚至可能构成犯罪。我国刑法第217条规定,以赢利为目的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如果你像王某丽一样,临摹他人画作“相似度如复制”,但落款和印章用的是自己名字,那就是在抄袭了。 7,su 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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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向来讲究字画因人而贵,人的声誉与作品的价值密切关联。因为此次抄袭事件,王某丽被暂停了职务,名誉的损失对其事业的影响不难想象。此事也给国画界敲响了警钟:在研习、临摹他人作品的过程中,一定要谨守法律的底线,改良传统的积习。尤其是,临摹作品在未标明相关信息的情况下切不可任其流传、发表乃至交易。虽然王某丽声称她的侵权作品都没有用来评职称,但抄袭的帽子,她戴得实在不冤。 G-8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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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某丽如此“大意”,跟当今书画圈的“宽容”风气也不无关系。就如书画是传统文化的载体,书画圈内也有着浓厚的“以和为贵”的传统。当年启功先生面对伪作,宽容地表示要“给别人留口饭吃”;这次马寒松也早就知道其作品被抄袭,却一直保持着沉默。这当然是一种君子之风,但它同时也客观地造成了对侵权行为的放任。至今在书画或古玩界,“内行们”还往往把看错叫“打眼”,称假货为“不真”,很多可能涉嫌违法犯罪的现象被视为“行规”,正是这些“行规”助长了抄袭作伪之风。 Jk~UEq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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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待有关方面以此次抄袭事件为契机,深入业内开展法治宣传工作,让法律意识早日生根;也期待执法、司法部门切实行动起来,严厉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有效引导和培养圈内清朗空气。(柴春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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