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律师: jJ$\ WUQ.
1990年,我父母在徐汇的私房动迁,我与我前妻、儿子一起分得一套一室户、居住面积34平方米的公租房。后我与前妻离婚,房子归前妻租赁,儿子归女方抚养。后儿子不愿与母亲生活,便与我同住。我的户口迁入黄浦区我父亲增配的公租房内,后我姐户口迁入并成为租赁户主,其子、儿媳、孙子均在内。我和儿子户口也在内,与妻子(外来人口)一起生活。 m:@y_:X0
由于居住困难,本人于2011年起提起廉租房申请,得到准许的批准,直至2017年该地区被征收。此时,我因病开刀治疗关于征收一事并不清楚,全由我姐处理。等我恢复后发现我们申请了困难户托底而没回音,面积少了20平方米。我姐说,当时是不同意的,觉得少了。后来听征收人员讲再不选房,房子就要没了,于是匆匆选了房。我向原征收人员提出异议,征收人员回答:“你在徐汇区享受过动迁的福利待遇,不能托底,所以如此分配。” 我说:“那是我父母的房子动迁,是私房。”他说:“不管的,我们就是按这个政策分的。”我父母名下的私房,被动迁后分得的公租房,属于享受过福利分房的吗? U1\7H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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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房被动迁后分得的公租房不属于享受过福利分房。 !%>RHh[
这一观点据我所收集的资料最早出现在2010年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的信访回答的告知书中:“故私房因动迁分配到的公房安置房,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其他住房’的范围。”但部分判决书不认可此观点,故形成了“只要被动迁就是享受过福利待遇”的观点。为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纠纷研讨会上形成了基本一致的看法:公房同住人在他处因私有房屋征收而分得的安置房,原则上不属于“他处有房”,但在私房征收中享受过托底保障等福利性资产的除外。这里包含了新、旧政策的含义。动迁是“数人头的”、征收是数面积加托底保障的,因此,将这两方面的政策适用均归纳清楚了。 -FZC|[is
文 张建伟(案例有删增,请勿对号入座,一家之言,仅供参阅。) =?5)M_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