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听同事薪酬被开除不合法理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仔细看来,要说“打听同事薪酬被开除”,可能与本条例中的第二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有点沾边。不过,在我看来,打听同事薪酬算哪门子违反规章制度?往轻里说,这是用人单位在薪酬分配上不敢光明磊落;往重里说,用人单位定的规则突破了国家的法律框架,其本身行为就在违法。
实事求是讲,用人单位,不管是定规章制度,还是搞薪酬分配,其目的都是为了更好地约束员工规范自己的行为,激发劳动者工作干劲,为企业创新创效。这样企业有效益,员工也有收益。现在问题是,用人单位在分配薪酬工资待遇上是否能够公平公正和公开,这才是问题的焦点和难点。我想,只要管理者在薪酬分配上坚持多劳多得、绩效优先的原则,就完全没必要害怕员工爱打听同事薪酬。反之,如果管理者心中有鬼、心中有愧,那么,在员工薪酬分配上就会藏着掖着,生怕同事之间因薪酬分配不公平而引发各种矛盾和思想情绪。
笔者单位每年有KPR奖金分配,也可以说是年终总绩效的奖金。对于这个绩效奖金,也总有人喜欢打听、从中比较,这就需要管理者在分配时尽可能做到公平公正,这样,既不怕别人打听,也不怕绩效奖金分配变形走样,羞于公开。据笔者了解,有的基层单位将员工年终总KPR奖分配归纳为安全文明生产、思想政治工作、生产技术改造、班组建设等几个大项,又在这几个大项中化为16个小项,只要你符合其中的小项之一,都有加分奖励的机会。比如:在班组小改下革上取得新成果,并广泛运用到生产取得实际效果的;还有在工作表现突出、为班组和基层单位争得荣誉的;还有在班组建设方面,负责班组安全技术、政治宣传、工会、仓库台账记录等等,这些只要对基层单位和班组有贡献、有成绩的职工,都能在年终KPR奖中兑现。另外,如果单位效益比上一年度好,全体职工的总收入在原来的基础上还要提一点,这样,既不歧视能力差,也不冷落安于现状的职工拿本分钱,又能激发能力强、肯钻研、多拿钱的职工更加奋力拼搏,竭尽全力为企业创造更多更好的财富。
由此,笔者认为,薪酬分配既是一个焦点问题,又是一个极为敏感话题,同时也是惹是生非,甚至还是引发各种矛盾纠葛的导火索。如果处理的好,薪酬分配在推动工作扎实有效开展能起到杠杆作用;假如处理的不好,它很可能就成了阻碍各项工作良性发展的“绊脚石”。可见,薪酬分配就像一把“双刃剑”,用的好事半功倍,用的不好事半功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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