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排行幸运大转盘每日签到社区服务会员列表最新帖子精华区博客帮助
主题 : 七日内退货 “无理由”也要有前提
dongzi在线
诗化的语言,使你看出来:我依旧是少年。
级别: 管理员

UID: 2170
精华: 49
发帖: 135910
财富: 1289300 鼎币
威望: 77 点
贡献值: 209 点
会员币: 3 个
好评度: 217 点
在线时间: 8587(时)
注册时间: 2008-02-02
最后登录: 2024-04-19
楼主 发表于: 2021-11-23  

七日内退货 “无理由”也要有前提

管理提醒: 本帖被 dongzi 执行加亮操作(2021-11-23)
基本案情:2018年1月24日、3月19日、4月4日、4月18日、5月14日、6月18日,王某在北京京东达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公司)经营的京东商城和手机App上的京东自营店,分别购买了1个斐讯悟净A1空气净化器、1个斐讯天天链N1、1个斐讯AI语音机器人R1、2个斐讯TC1智能插座、1块斐讯智能运动手表W2和3个斐讯智能运动手环W3,扣除优惠,并使用白条后,分别支付货款1959元、1067元……京东公司向王某出具了电子发票。 EdlTdn@A  
{ OXFN;2  
    王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王某与京东公司的网络购物合同,京东公司向王某退还购物款11544元;2.判令京东公司违反7天无理由退货规定;3.判令京东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q}ML TS i  
H@q?v+2  
    ■一审:不符合七日内         U*22h` S  
w8MG(Lq1"  
    无理由退货规则 @JD;k>  
QR%mj*@Wle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在京东公司直营网店中购买商品并支付价款,京东公司如约交付商品,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法院予以确认。王某称京东公司在其销售界面中宣传“零元购”活动,并通过激活K码的方式进行返现,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k< y>)  
\.-}adKg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义务。”本案中,王某在收到商品后七日内,并未向京东公司要求退货,且商品也不存在质量问题等法定解除合同条件,故对王某要求解除网络购物合同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Nv(9N-9r  
-I&m:A$4*  
    任丘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冀0982民初2634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xR  
fA+ ,TEB~d  
    ■当事人:多个主体、复杂交易、 k@/sn (x  
fh](K'P#^  
    辨识不易 p-Kz-+A[  
CIb2J)qev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ti I.W  
>8k _n  
    王某上诉主要称:京东公司违反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定。王某在京东公司处购买涉案商品斐讯智能手环W3,分别于6月18日、6月19日收到涉案商品,并于2018年6月25日、2018年6月26日申请退货,均符合京东自营商品7天无理由退货标准,“签收商品之日起七天内,商品完好可申请7天无理由退货”;京东已经将服务单审核成上门取货;服务单(P34)京东方面也给出了按原订单金额退款的审核意见,但因为王某在付款时使用了购买的白条优惠券,所以并未同意。京东公司违约拒绝售后,于8月份开启斐讯产品特殊退货通道,王某亦按照要求将相关信息上传,可事后京东却于11月19日关闭售后服务单,京东公司存在严重过错。京东公司所销售的产品包含金融类产品(金融小卡片),京东公司未在经营页面向消费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的警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 GBRa.;Kk  
/atW8 `&  
    京东公司答辩称,王某提出的售后申请并不符合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无论申请售后还是退货,系统状态都可能是上门取货,王某上诉称京东开启了斐讯产品特殊退货通道与事实不符。王某起诉要求退还货款并不是因合同标的物不符合合同约定,而是因其参加了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组织的“零元购”活动无法兑现。京东公司在出售涉案产品时从未进行过有关“零元购”的宣传或承诺。王某与斐讯公司之间的“0元购”返现活动与涉案买卖合同系两个法律关系。王某参加“零元购”活动,系通过斐讯公司提供的“k码小助手”卡片指引,其提交的证据“k码小助手”卡片中,很明确地告知该活动是斐讯公司承办。而所谓k码,也仅是斐讯公司印制在机身上的一串数字,便于其管理、统计自己的产品信息。若要参加该活动,王某需根据指引下载第三方App注册、激活参加活动,而这个签约的过程,系其根据斐讯公司提供的小卡片指引,自行注册激活与斐讯公司形成的另一个法律关系。 R)QC)U  
V:VO[e<e  
    ■二审:涉案商品已激活       ~GL] wF2#  
n ~shK<!C  
    不符合退货规则 aqj@Cjk4Z  
gk"$,\DI  
    法院二审期间,王某提交以下证据:1.W3退货申请服务单一张,证明沟通长时间停滞,从2018年2月27日到2019年12月30日一直是空白的,王某无法上传任何信息,审核意见表示王某与京东公司进行过沟通,但王某未接到过任何电话;2.W3售后服务单一张,证明京东在关闭两个W3的售后服务单后,多次提交售后申请均被关闭;3.京东对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说明,证明所指的七天是在签收后的第二天开始计算时间。 c_vqL$Dl  
cc~O&?)i  
    京东公司质证意见:“对三份证据真实性无异议,证明事项不予认可,该证据仅能显示一个订单的售后申请情况,在其提交申请后我方给出审核意见,要求其上传sn码等信息,最终服务单并未审核通过,可以证明其申请并不符合七天无理由退换货的条件。” )N7Y^CN~  
4\Tl\SZ?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P} 0%-JC  
I'uSp-Sfy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王某在京东公司直营网店中购买商品并支付价款,京东公司如约交付商品,双方的网络购物合同关系成立、有效。王某于2018年6月18日,在京东公司处购买的三个斐讯智能手环W3,分别于2018年6月25日、6月26日申请退货,因涉案商品已激活,王某不同意京东公司的解决方案,最终服务单未审核通过。对于王某购买的其他案涉商品,王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质量问题。因此,王某主张京东公司违反七天无理由退货及违约拒绝售后的上诉理由,法院不予支持。王某主张京东公司公开宣传,在其页面和购买咨询等处指导消费者进行金融产品的激活操作,但其提供的证据无法证实该项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mt,OniU=Q  
<Bw^!.jAF  
    2021年3月31日,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冀09民终1096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王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评价一下你浏览此帖子的感受

精彩

感动

搞笑

开心

愤怒

无聊

灌水
知足常乐 识人随缘 与人为善 学而乐思
描述
快速回复

谢谢,别忘了来看看都是谁回帖哦?
验证问题:
正确答案:C
按"Ctrl+Enter"直接提交
上一个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