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古代孙子兵法的《用间》,到现代热播《无间道》等影视剧,无不揭示出保密乃是从军事组织、社会组织到经济组织生死攸关的大事。近年来,随着经济转型和高质量发展,知识产权领域的竞争越来越激烈,法律规则在适当公开与保守秘密之间进行艰难的权益平衡。其中,公司董事高管的“竞业禁止”和劳动者的“竞业限制”,是其中的重要规则。 u45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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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17年12月20日,赵某与某文化传播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赵某在公司担任咨询师一职,劳动合同期限自2017年12月13日至2020年12月12日。同日,双方签订《知识产权、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合同》一份,其中,第五条约定:甲方(公司)在支付乙方(赵某)的工资报酬时,已通过增加10%的薪资,考虑了乙方离职后需承担的保密义务,故无需另外支付保密费;第二十条约定:本合同中的知识产权和秘密是……归主体所享有;第十六条约定:违约金数额以本人上年度工资额三倍计算;关于竞业限制合同第六条约定:甲方未就乙方竞业限制义务发出通知,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乙方可不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第八条约定:违约金数额以本人上年度工资额5倍计算。 iW |]-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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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5日,赵某与其他两位公司员工,共同投资成立沧州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赵某系自然人股东之一,该公司未实际开展业务。公司得知此情况后,找赵某等人核实并予以批评和制止。赵某等人承认错误并道歉,并于2018年12月27日,在相关部门申请了公司注销登记。 C5XCy%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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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30日,赵某等人主动辞职离开了公司。后公司因双方之间的纠纷,向沧州市运河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赵某承担竞业限制违约金932490.24元,该仲裁委作出沧运劳人仲案【2019】第37-1号仲裁裁决书,赵某不服诉至法院。 m=%W <8[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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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实际损失 Of:e6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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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酌定违约金9000元 =YPW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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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应对用人单位负忠诚勤勉义务,在劳动合同解除后,一般应负保密和同业禁止的义务,尤其是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保密和同业禁止订立协议的情况下,更应负遵守合同约定的义务。因此,法院认为赵某、公司之间订立的保密及竞业限制合同书的相关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认定。 C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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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在职期间即与其他两位同事共同出资设立沧州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与单位大致相同,故法院认定赵某行为违反了双方协议约定,构成违约。但是由于该协议系公司单方作出的制式协议书,其中关于违约金的约定:违约金数额以本人上年度工资额的5倍计算。法院认为该违约金约定过高,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从上述规定可知,违约金的性质应为对造成损失的补偿。本案中,公司就其损失并未提交相关证据,仅根据约定标准计算提起仲裁申请赔偿违约金932490.24元,明显不妥。另外,在仲裁裁决书中认定赵某年收入105657.1元,并以此为计算依据,裁决违约金为105657.1元亦不妥。 RsrZ1dhPv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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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就劳动者违反保密和同业禁止义务所负违约责任的赔偿数额应以公司造成的损失为限。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或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高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侵犯商业秘密的损害赔偿额,可参照侵犯专利法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专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专利权人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确定的,可以按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利益确定。二者均难确定的,参照权利人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和开支。”本案中,公司就其损失未提交相关证据,故无法确定因赵某侵权所造成的实际损失数额,而赵某等人在职期间另设公司,在单位发现后不仅承认了错误,而且也未开展业务,并主动申请注销登记,法院认为,该公司成立时间短,仅21天,且未开展业务,当然并无收益,但赵某出资设立该公司确属违反约定及法律规定。 3zh'5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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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2019)冀0903民初3793号民事判决。一审判决如下:赵某赔偿公司违约金损失9000元。 1u&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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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协议约定 'n>|j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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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确定违约金10万余元 JTz1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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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与某传播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0*tEuJ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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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二审期间,赵某和公司为证实各自主张分别提交证据。公司的证据包括与北京某某律师事务所订立的委托代理协议;相关律师费用凭证;赵某在2017年11月至2018年11月,在公司工作的业务绩效计算明细。对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且当事人均无争议的事实,二审法院予以确认。 Uhg[#T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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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赵某与公司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签订了《知识产权、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合同》,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应认定该合同有效并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2018年12月5日,赵某与公司员工投资成立沧州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与公司大致相同,赵某违反了双方《知识产权、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合同》的约定,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但在本案中,公司并未提供充足有效的证据证实因赵某的违约行为给其造成的具体损失数额,亦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实赵某获得利益的数额。因此,综合分析赵某在公司工作期间担任的职务、工作年限、工资收入水平、掌握客户信息的深度及赵某过错程度等因素,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法院酌定赵某应承担的违约金数额为其一倍年度工资额,即105657.1元。综上所述,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赵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 ?w<x_L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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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3日,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9民终3073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二审判决如下:1.撤销一审判决;2.赵某赔偿某公司违约金105657.1元。 #2cH.`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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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竞业禁止和竞业限制及 IXz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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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竞业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竞业禁止属于法定义务,无需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签署协议。 X)nO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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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岗位劳动者的竞业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