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劳动法》对从业人员的加班和报酬有明文规定,但一些企业在认定加班和给予从业者报酬时也有着自己的规章制度。有的企业加班费高,有的企业加班费低,这要由企业创造的效益和管理者而决定。
我所工作的轧线,在开产的时期,由于设备安装问题、岗位操作熟练程度等等,经常造成设备的损坏,维修工加班成了常态化。用职工的话说:“上班有点,下班没点。”但是,当时企业没有效益,加班费就谈不上。面对这种情况,管理者只能利用“调休”来补偿职工八小时外的劳动时间。当时是加班多长时间休息多长时间。在那种特殊时期,不仅得到了职工的认可,而且化解了企业资金不足的负担。
就新冠疫情防控常态化造成一些企业员工在家办公的问题,单位首先要安排好职工八小时内的工作量,对于要求员工加班完成的任务,可以采用加班低于四小时算半天,高于四小时算一天来认定。所产生的加班,可以与员工积极协商,有能力的企业按规定足额支付劳动所得,没有的可以按时间来合理安排职工休假。这样,既有利于员工合法利益保障,又有利于企业渡过难关。
新冠疫情发生以来,的确给多数企业带来了不少困难,但在企业员工的共同努力下,防疫人人尽责,工作各个创新。居家办公的加班和产生的费用,我想员工与企业也会合理解决的。(杨玉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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