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安全监护人未到位违章操作
“ 引火上身”伤右腿
杨龙口述 杨玉清整理
30年前,我工作的宣钢动力厂机电车间铆焊组承担了厂制氧车间氧压机厂房年内管道的技改任务,且氧压机属工作状态。厂安全科怕工作中厂房外氧气管放散排出的氧气飘进厂房,造成电气焊作业人员不必要的伤害,委派制氧车间职工张会军协助检测氧浓度。
张会军尽职尽责和大家的遵章守纪,一时间无发生任何问题,我便出现了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事情就是那么巧,1992年9月20日的切割作业中,监护人张会军刚离开的瞬间,我便违反了“在没有安全监护人的情况下,不能擅自动火。”的现场规章制度,造成我右小腿严重烧、烫伤的悲剧。
记得8时10分班前会后,班组人员便各自就位,开始了工作。当时,组长安排我的任务是利用空气等离子切割机切割不锈钢管道,张会军负责检测和监护。他来到现场进行了测量后说:“达标,可以切割了。”他没有说便独自离开了我的工作地。我切割完一根管子后,便去切割紧挨着的一根。当切割到一半的时候。感觉脚面有热的感觉,便放下工具查看。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一股火正沿着脚面的袜子快速燃向裤内,烧烤的有小腿火辣辣的痛,让我十分紧张。眼看右腿上窜出一条条火苗,当时厂房内无冷水管阀,情急之下,看到早晨职工打的一壶开水放在附近,便直冲上去,拿起壶浇向右腿。火扑灭了,却造成了右小腿大面积烧、烫伤。
这次伤害客观是由于放散氧不断涌入工作点,造成富氧不断渗入衣服内,切割中衣服上的火星在氧气的助燃下,导致燃烧速度加快造成。其实主观是自身确认不够,在检测和监护人不在的前提下擅自工作导致。
当时,如果张会军离开时告诉我一声;如果我切割中确认一下,火也不可能上身。若工作点有消防用水,也可能不会造成严重烫伤。通过我的亲身经历告诫大家:每到一处工作,一定要确认安全设施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到位,切勿 “引火上身”酿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