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o^qi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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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女士和张先生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先生与他人合伙做生意,需要出资。因刘女士反对,他表示这笔钱算是他的个人借款,将于2021年10月底之前全额归还刘女士,并出具了相应的借条。此后,刘女士未参与公司经营,张先生亦未将经营收益用于家庭生活。借款到期后,张先生分文未还。现在,刘女士和张先生感情破裂,即将离婚。刘女士向律师咨询:“我能按照借条约定要求他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逾期利息吗?”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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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V]~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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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二条规定,刘女士和张先生离婚时,这部分借款可以按照借条的约定处理。 -O~WHi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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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二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eI-Y`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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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wm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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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规定,夫妻之间借款,即便借款款项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只要借款系用于借款一方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也可以成立借款关系。这种借款行为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离婚时按借款协议约定处理。上述规定同时表明,夫妻之间借款与一般的民事主体之间借款并无本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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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到本案,因为借条约定张先生应当向刘女士全额归还出借款项,所以,刘女士可以主张张先生全额还款。 A`#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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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借款人未按期返还借款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所以,刘女士不仅可以主张借款本金,也可以主张逾期利息。 5#d"]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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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醒,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借款的行为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同样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出借一方应当注意及时行使权利,以免丧失胜诉权。 8[f]9P/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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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 @)VJ,Q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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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李春静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