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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2023年第6期有一说一组稿】职工拒绝公司检查手机被辞退,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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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23-05-08  

【2023年第6期有一说一组稿】职工拒绝公司检查手机被辞退,你怎么看?

管理提醒: 本帖被 为生歌唱 执行取消置顶操作(2023-06-12)
【有一说一】



职工拒绝公司检查手机被辞退,你怎么看?

◆由头
湖北武汉某公司在工作例会上以“找内奸”为由,查看职工手机。原因是有人泄露了公司的组织架构和人员信息。迫于无奈,职工们接受了检查,但没想到第二天,公司要求再次查看手机,这次林女士拒绝配合,公司以此认为她就是“内奸”,强行将其辞退,并拒绝给予赔偿。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请大家各自发表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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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23-05-09  
检查手机遭拒绝被辞退没有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其中之一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可以辞退。可见,用人单位强行检查员工手机信息遭拒绝被辞退,不仅没有法律依据,同时还侵犯了员工隐私。手机是私人物品,手机里面的信息还涉及到个人私密。严格来讲,任何单位和他人是不能强行检查当事人手机信息内容的。至于单位要查“内奸”,把泄密单位的事情调查清楚,也不是没有办法。比如:可以让当事者自证清白,你说你不是“内奸”完全可通过有力证据来自证清白。把手机里涉及个人私密的信息整理后,再把公司想要检查的信息截图,给大家看,不就行了。俗话说:身正不怕影子斜。办法总比困难多。只要彼此都能平心静气、平等对待,在相互尊重、和气处事的语境下,就没有办不成的事情。话又说回来,身为公司员工,与公司一损俱损、一荣俱荣的道理谁都懂,公司有事情,谁都想出点力,为公司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我想,只要找对方法,一切疑难问题就会迎刃而解了。
[ 此帖被爱好作为在2023-05-09 13:52重新编辑 ]
wcfyyq666离线
杨玉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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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23-05-09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作为企业与员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和企业的规章制度。
       武汉某公司的这次事件,我认为首先是企业违法在先。员工在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的前提下,企业是无权搜身和强行检查私人物品。如果掌握充分的证据的前提下,也得有公安机关来办理。如果开除不配合的员工,那更是特错大错,不仅毁了企业的形象,而且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得不偿失。
       对于员工而言,如果上班没有违反企业的规章制度,使用手机时没有干与工作无关的事,那么就应该向林女士那样,敢于面对、勇于面对,与不法行为敢说“不”,只有这样,才能弘扬正气,传递正能量,我想林女士拿起法律的武器,一定能打败企业这种违法乱象,也会是其他企业和员工的一面镜子。
       我们生活在一个法制的社会,就应该遵守好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杜绝一切违法行为,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企业不是法外之地,更应该履行好自己的义务,守好规矩,画好圆。但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是一句空话。(张宣科技:杨玉清)
[ 此帖被wcfyyq666在2023-05-11 18:02重新编辑 ]
杨玉清
微风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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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23-05-10  
职工拒绝公司检查手机被辞退,公司的做法不合法。用人单位与职工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公司强查职工手机的举动属于越界行为,侵犯了职工的个人信息权、隐私权、人格尊严等,职工可以拒绝,也可以依法维权。即便公司有合理理由怀疑是职工泄露了内部信息,也应该通过合法手段维护自身权益,而不该自我赋权,任性妄为。随意查看职工手机,会令职工反感和抵触,产生消极心理,会搞得怨声载道。人最大的需求是被理解和尊重,公司只有尊重信任关心职工,让职工感到有尊严,才有利于培养职工的向心力和凝聚力,才能激发出职工心中更浓郁的动力和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这样既可以提升职工的工作能力,又可以促进企业高效发展,最终实现集体与个人共赢。(天铁公司 尹红伟)
羊君离线
党员领导干部除了素质高、为民服务意识强外,工作上还应该雷厉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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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室 发表于: 2023-05-10  
       笔者认为,武汉某公司查看职工手机的做法值得商榷,撤退员工的做法就更不对了。因为根据《民法典》第1034条当中的规定,个人信息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不得受到侵害。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因此,如果企业要想知道某员工的手机内容,可以通过一些合法的途径或者方式来进行调查,比如说请警察来帮助检查,或者通过起诉方式进行处理。这样既不违反法律规定,还能让员工接受。
我就是我
jing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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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表于: 2023-05-11  
首先,如果泄露信息会造成公司损失,应该选择报警,让警方立案调查。而不是自行组织查看员工手机,因为员工的手机属于私有财产,手机也属于个人隐私的一部分。根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所以支持林女士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早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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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发表于: 2023-05-11  
法律明文规定个人通讯秘密权是隐私权。湖北武汉某公司查看手机,作为当事人林女士有权拒绝配合,公司以此认为她就是“内奸”,强行将其辞退,并拒绝给予赔偿。这一起公司侵犯职工的隐私权的事件。按照法律规定公司侵犯员工隐私,公司单位需要对被侵犯者进行道歉,对单位判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我认为作为林女士应当以和为贵,在公司工作肯定对公司和同事有深厚的感情,尽可能的不要和公司撕破脸,首先向本级工会进行反映维权,争取工会给予解决;如果工会无法解决,可以通过法律的手段进行诉讼,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房金红)
王爱平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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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发表于: 2023-05-11  
公司以“找内奸”为由,强行查看职工手机,员工拒绝配合,强行将其辞退,并拒绝给予赔偿。对于这件事,我觉得公司做法不合理。民法典第1033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员工的个人手机里存在个人隐私,公司强行要求检查员工手机,就是侵犯员工的隐私。如果公司认为员工泄露了公司的组织架构和人员信息,可以通过一些合理合法的程序来进行调查。配合调查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大家都可以理解并且会很好的配合调查。另外公司为了避免泄露公司信息,应该加强对员工的保密宣传教育,让员工认识到保密的重要性和泄密的危害,提高员工的团队意识,增强员工的保密意识。
国能神东皮带机公司——王爱平
蒋昌明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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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发表于: 2023-05-11  
        笔者认为,用人单位怀疑职工泄密,应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报警。可这家公司不用这些合法手段,面对职工可能涉嫌违法行为,却用另一种违法手段去应对,这怎么看都偏离了正轨,实在是“奇葩”,试想,如果职工要用手机泄密,还会留着证据给检查?早就把那所谓的泄密资料给删了。
        正常来讲,手机是属于职工个人物品,手机里面的内容属于个人隐私,未经职工允许,公司是没有任何权利查看的。如果用人单位因职工拒绝检查手机就认为是“内奸”,强行将其辞退,并拒绝给予赔偿,这是赤裸裸无视职工权利的行为,职工有权提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蒋国超)
孙尚瑛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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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发表于: 2023-05-19  
我认为私自查看别人手机的事情是不可取的。信息保密工作确实对公司来说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尤其是技术型企业。对于泄密事件的调查应该是依法执行,企业可在自己特有的职权范围之内杜绝泄密事件的发生,比如规定哪些内容属于公司保密范畴,员工以什么样的方式或途径泄密是公司有权禁止的,一般情况下,只有在现场发生时公司可制止,而发生后再追究责任就归属于执法范畴了,只有国家执法部门才有权执行,公司不能以违法的手段去查处别人是否违法的事情。我们在4月组织班组员工进行了多次涉密要求的学习,让班组员工明白什么事情可说,什么事情不可说,坚决杜绝泄密事件的发生。(国能神东煤炭集团公司  孙尚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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