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事故未发生在下班的合理时间及合理路线 A #y,B
\MA4>
■案例回顾 @,Iyn<v{B
`bJ+r)+5
王大永是某物业公司员工,在公司从事安保工作,工作时间为早7点至晚7点,住在公司安排的宿舍,工作岗位距离宿舍直线距离200米,平时可以从公司院内直接回宿舍。 & bwhD.:=
; SS/bS|
2020年4月8日下午6时30分,王大永下班从公司院外绕行回宿舍,于19时18分在某路口发生交通事故,最终死亡。经交管部门认定,王大永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0WGSIht<
Jmp%%^
2020年6月17日,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于2020年8月14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理由是王大永当天无正当合理理由绕路回公司宿舍,不属于在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下班途中。 n!r<\4I
_U"9#<
家属不服,提起诉讼。但经法院一审、二审,均未得到法院支持。 Whd2mKwiO
H7xyK
■网友声音 uq>\pO&P
/8(\AuDT
此案例公布后,引起网友热烈讨论。 QyGTm"9l
&C.{7ZNt
“下班不能有路线自由吗?每天两点一线太枯燥了,换条路线散散心,或者买点生活、工作需要的用品,不可以吗?”有网友不认可法院判决。 8~=<!(M)m/
'TF5CNX
但也有网友认为,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本就算作工作场所的延伸了,走不寻常的下班路线就不应当再继续作为“延伸的延伸”。 02lI-xHe
!`rR;5&sT
还有网友表示,同情归同情,规定是规定。“员工绕路的行为或许符合他自己的需求,但他的这个需求不是工伤保险覆盖的。” ^rmcyy8;g
?J<V-,i
■专家观点 .FarKW
l1&NU'WW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显示,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_i=431Z40
7$l! f
但本案中,法院认为,王大永工作岗位距离宿舍直线距离仅200米,平时下班可选择从场院内直接回宿舍。但事发当天,王大永下班时间为18时30分左右,事故发生时间为19时18分,路途用时将近一小时,故不能认定事故发生在下班的合理时间及合理路线。 ._uXK[c7P
"lFS{7
整理 朱兰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