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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区内张贴员工处罚公告,并使用员工肖像,是否侵犯员工肖像权?中山市某针织有限公司两名工厂员工将工厂告上法庭,认为工厂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驳回了员工的诉讼请求。 Gk5SG_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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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介绍,两原告阿学(1959年出生)与阿容(1963年出生)是夫妻,均系中山市某针织有限公司员工。2011年4月9日,公司在公告栏内张贴的一份公告称,清洁工阿容及厨房员工阿学于2012年4月9日上午未经其上级主管同意,没有请假条,私自外出离岗,严重违反厂纪厂规,现按旷工(半天)论处。该公告内容下方附有两原告在公司外面的照片一张。 4\yKd8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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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未经允许擅自偷拍我们照片。”两原告在庭审时称,公告内张贴的照片是当天两人从三角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出来后准备回公司,在等候公交车时被被告派人偷拍的。 %S<( z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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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里的工人及家乡的人认为我们犯了什么错误,给我们造成了不良影响,被告这种行为给我们造成了精神上的压力。”两原告表示,被告公司侵犯了他们的肖像权,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ZW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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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某针织有限公司答辩称,公司不存在侵害两原告肖像权的行为,请求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Rw\k'<GK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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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说法 sIJ37;Z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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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行为不构成侵权 +2ih!$T;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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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系肖像权纠纷。公民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侵犯他人肖像权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公司是否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 ~ Q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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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对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作出明确规定,本案中,被告在公告中使用两原告的相片,其目的是作为证据证明,不构成侵权。(南方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