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十款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问题是什么是“拒不执行指令”?什么样的情形属于“拒不执行指令”? 9L=;KtE1 '7^_$M3$\
有人说:“拒不执行指令”的前提是有违抗、抗拒行为,也就是说要有完全拒绝、完成不接受具体行为。 %Ht ^yemQ ?{V[bm
有人认为:“拒不执行指令”的行为不仅包括拒绝、不接受的行为,也应当包括“软抵抗”的行为。例如:对下达的责令改正指令采取有条件的执行,容易改正的就改,一些需要花钱投入的就不改,这种情形同样也属于“拒不执行指令”。 tBTJmih" 1C{~!=6#
也有人认为:只要是已经下达责令改正指令,并得到生产经营单位确认的事项,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全部整改到位就应当视为“拒不执行指令”。 [#zE. TW 7E'C o|
我查了一下字典,对“拒”的解释为:“抵挡、抗拒、不接受、拒绝、拒绝劝谏”。那么,上述三种表现形式,似乎都能视为“拒不执行指令”,你怎么理解?你们怎么操作的?不妨说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