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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小胡于2014年1月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由其担任公司质检员。半年后,公司未经小胡同意,即以生产人员紧缺为由,将小胡调到必须上夜班、噪音大、粉尘多的车间工作,但工资却未变。小胡曾要求公司增加工资,但被公司拒绝。理由是其有用工自主权,可以根据员工的实际情况调整岗位。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zDh07V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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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小胡有权要求公司增加工资。一方面,公司调岗超出了用工自主权范畴。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内设岗位和人员,但前提是不能动摇原劳动合同的基础。公司将小胡由质检员变为生产工人,且必须上夜班,车间噪音大、粉尘多,工作强度更大,调岗已使小胡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强度、工作地点、工作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已不属于适当调岗。另一方面,公司单方面调岗构成违约。《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公司单方变更劳动合同,没有与职工协商,也未采用书面形式变更,明显违反劳动法的规定。 *q**,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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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这种情况,小胡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维权:1、与公司协商,按照原来签订的劳动合同履行质检员的岗位;2、协商不成,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赔偿损失;3、如果小胡接受换岗,则公司必须按同层次的车间职工的工资标准给小胡计付工资。如果该工资标准高于原质检员的岗位工资,则小胡要求增加工资的要求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南昌日报) 7:iTx;,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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