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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这种“公安公司”不查处更待何时
王超离线
#又到一年高考时#回忆那三天,热啊热啊热啊,当时还是在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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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9-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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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公安公司”不查处更待何时

管理提醒: 本帖被 天空留痕 执行取消置顶操作(2009-06-03)
这种“公安公司”不查处更待何时 4=1ly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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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为“涉嫌参与网络赌球”的上海小伙丁俊在湖北通城被当地警方抓获,但抓获后却被要求“一手交钱,一手放人”,丁家付出的代价是10万元的“保证金,罚没赌资加罚款”。一位家属气愤地质问:这和绑架有什么两样?通城警方一位警官的回答让他们彻底绝望:“可以这么说”。更让人疑惑的是,通城警方用来收汇款的账户竟然是一名警察妻子的私人账户(5月28日《南方周末》)。 /a]+x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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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一个“可以这么说”!有人涉嫌违法,公安部门千里办案,异地追捕,其目的就是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将其绳之以法,但抓捕以后,却是这边放进看守所,那边却和嫌疑人家属做起了“买卖”!更可怕的是做了还不怕说出来,连遮羞布都不要了。 `pLp+#1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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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敢把这种执法和绑架直言不讳地相提并论,足可见当地警方职业道德堕落到何等可怕的地步,既然违法犯罪可以“一手交钱,一手放人”,那么在这里“金钱当然就可以代替法律”!在这种执法者理念中,似乎公安部门已经不是政府的执法机关,分明就是一种成了企业性质的“公司”。更可怕的是警方做起这种“买卖”来已经轻车熟路,随身不仅可以开出“发票”,还把老婆的银行账号随身携带,几乎已经形成“一条龙”的“服务体系”了。 eNXpR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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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他们听说新闻媒体已经关注此事后,马上改变态度,甚至要求与嫌疑人家属订立“攻守同盟”来看,他们是非常清楚这样行为的后果的。知法犯法已经是板上钉钉,不查处这种“公安公司”更待何时?(安徽 朱少华) 9%)'QDVGL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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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扬子晚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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